编号:建议22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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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建议22481号
编号:建议22481号 |
建议主题:应关注公务员独自享受40个月死亡抚恤金问题 |
建议类别:时政类 |
建议人: 平原人家一号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
提交时间:2012-05-22 17:09:49 |
内容:人大常委会应关注公务员独自享受40个月死亡抚恤金问题 |
WMQ0571-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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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该采取这样的维权方式,将政府机关那些所有严重的滥权自肥情况,以尽快的行动和最广大的范围告之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而被政治愚弄和被边缘化的广大百姓群体,联合起来同滥权自肥的特权作斗争!
任民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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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性质的国家,按理说人民可以享受引入竞争机制带来生活质量的提高,独党执政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是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根源之一。
任民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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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凭啥独享财政“购房”补贴
博主:鸣一凡 发表时间:2012-05-21 08:33:18
http://mingyifan.bokerb.com/blog.php?do=blog&event=view&ids=251683
辽宁省营口市近日下发文件,财政将出资5千万专项补贴公务员购买商品房。按照方案,营口约有1000名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将陆续拿到一笔约5万元的购房补贴。并且规定:申领住房补贴的职工,只能购买商品住房,不得购买二手房;只能在本市区域购买住房,不得到外地购买;年内不买房,其补贴指标作废。(5月20日《京华时报》)
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买房,对购买面积和购买价格没有任何限制,将补贴直接拨付给开发商。营口的这项“双规”补贴政策,可谓一石二鸟,用心良苦,不仅解决了一大批公务员住房问题,同时更达到了救市目的。据专家估算,此举不仅令营口市上千公务员平均一次性获得数万元住房补贴,而且可直接拉动该市房地产4亿元左右的销售额。
当地政府救市的迫切心态可以理解,但依托政府财政来支撑、提振市场的方式并不可取。或许短期内,会让地方政府在政绩上获得一点小小的满足,但这并没有可持续性,而结果反误了民生。5千万的财政补贴落入开发商腰包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这种以政府公信为担保、财政预算做后盾的提振方式,会不会向市场传达一种错误的信号,以致带来各种负面的影响。倘使当地楼市因这种错误的信号而愈发坚挺,带来的后果是,不仅致国家房价调控于尴尬地位,更直接苦了老百姓。
舆论之所以关注这起政府补贴公务员购房事件,除了当地政府救市意味非常明显之外,还有一个饱受诟病、备受争议的地方——公务员补贴购房有损社会公平。公务员已享有住房公积金,可以说大部分都是由纳税人支付的,而且公务员住房公积金往往都比较高,这本身就是一种补贴,凭什么政府还要额外增加购房补贴。况且补贴的钱哪里来,最后还不是转嫁到纳税人身上。同在一片蓝天下,凭啥公务员就能享受“超国民待遇”。一边是普通民众饱受高房价之苦而只能“蜗居”,一边是公务员社会地位高福利好且购房还有财政补贴。此情此景,怎不叫人愤愤不平。
不是说干部就要做苦行僧,都要与民同甘共苦,他们也是人,同样也需要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问题。但关键是要保障社会公平,不能让公众共享的社会资源变成特权专属,成了垄断独享利益。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诸如“公务员低价购买限价房”“财政专项补贴公务员购房”等行为无异于“与民争利”,堂而皇之用公权揩老百姓的油。更为坦白地说,这是中国特色歧视性保障制度的体现。在大多数国家,公务员住房保障都被纳入社会一般住房保障体系中,这种保障体系覆盖包括公务员在内的所有社会群体,事实上并没有额外增加公务员所谓的购房补贴。
不管当地政府“救市”可不可取,单从公务员应该“与民共苦”,不该独享“超国民待遇”等角度来说,辽宁省营口市这场赤裸裸的权力自肥游戏应当休矣。
任民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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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发[2011]192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jzmzw.gov.cn/read.aspx?id=28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http://www.jzmzw.gov.cn/read.aspx?id=284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社会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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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部门: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机关各部门:
现将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任民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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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可能的话,应该采取这样的维权方式,将政府机关那些所有严重的滥权自肥情况,以尽快的行动、最广大的范围告那些处于社会底层和最底层而被公务窝贪实行政治愚弄和被边缘化的广大百姓群体,联合起来同滥权自肥的特权作斗争!
任民路-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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