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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后退休,江苏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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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2012-03-05, 3:19 pm

2011年7月1日后退休,养老金按照新办法计发



2010年07月 06日 00:00 |来源: 扬州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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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扬州网讯(记者 田文荟)按照《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人员要采用新办法计发养老金,从2006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为新老计发办法实行对比的5年衔接过渡期。日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关于2010年度基本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布了过渡期内最后一个年度的保底数。记者昨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将全面贯彻执行。



  那么第五年的保底数对市民的养老金计发到底有什么影响呢?昨天,记者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读。

  ■权威发布

  今年度养老金计发保底数公布

  保底数:根据新标准,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高于按原办法计发数额的,基本养老金高出不足540元、生活费高出不足410元的部分,按实发给,不计入规定的90%的封顶基数。也就是说,超出来的部分,只发给90%。

  专家介绍说,凡是在这5年内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的新老办法都进行计算,如果新办法低于老办法的,则予以适当保低补齐,如果新办法高于老办法的,则予以封顶限高。此次公布的是第五年的保底数。按照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用原办法对比计算,完全按照新办法计算并发给养老金。

  保底数公布了,那么养老金到底如何计算呢?专家解释说,基本养老金计算方法是以本人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不足1年的缴费月数折算为年)发给1%。

  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

  ■时报算账

  年龄大了1天

  同级职工养老金相差好几十

  王师傅比他的同事胡师傅大1个月,王师傅是今年6月30日退休,老马则是今年7月1日才退休,两人仅仅相差1天。老王是在养老金计发标准调整前退休的,如果按照老办法计发,老王每月的退休工资为1600元,新办法是2200元,对照2009年7月至2010年6月退休人员在这一过渡期新老办法对比的方法,核定其养老金即为(2200-1600-390)×70%+390=2137元。

  而胡师傅7月1日退休,如

  果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22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1600元,因此在过渡期内,每月要补发给胡师傅一部分养老金,数额为:(新计发数额-老计发数额-540)×90%+540=(2200-1600-540)×90%+540=594元,最终胡师傅实际每月可拿到1600+594=2194元。尽管与王师傅只相差1天,但是保底数提高了,胡师傅的养老金也就比王师傅多了57元。

  同样,如果胡师傅按新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为1600元,而按老办法计发的养老金是2200元,前者低于后者,那么他每月的养老金应当按老办法的数额计发。

  储存额越多,养老金越高

  记者了解到,此次调整不光是养老金的保底数,对于正在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来说,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记账利率确定为2.79%。

  据介绍,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凡企业和职工按时足额缴费的,其个人账户按月记载,并同时计息。职工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就越多,退休时领取的养老金就越高。

  ■热点解答

  不满15年可以延续缴费

  问:市民老刘明年就退休了,但缴费记录只有13年,不够15年的规定怎么办?

  专家解答:针对现在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情况另有规定,参保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经本人书面申请,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后,再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手续。

  简单地说,劳动者只要自己参保的,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如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均可延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假设市民老刘59岁时方参保,虽然以前的工龄照算,但他到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仅为满1年。按照“实际缴费年限满5年”的规定,他应继续缴费至少到64周岁才行。也就是说,王某到64周岁后可以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新闻附件】

  未达退休年龄退职者

  将发放生活费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而且缴费年限15年以上,或者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在10年以上。应当办理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发给生活费。

  计算公式:(退职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最低缴费系数+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的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推算的储存额÷120。

  社保基数暂不调整

  每年的7月1日是我市社会保险新一年度的开始,然而由于统计部门至今未公布上年度相关数据,导致2010年度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无法确定,为不影响201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确定,经研究决定,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基数和计算最低缴费系数使用的缴费基准数暂按上年度标准执行(即2639元和1583元)。待统计部门公布相关数据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相关政策后,再按新规定重新计算基本养老金。

  另外,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按照规定推算的储存额,在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年利率按7.8%计算。

  扬州提前半年

  提高低保标准

  省民政厅昨日表示,从7月1日起,全省46.15万名低保对象的低保金将增加20%到25%。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我市已于今年1月1日起全面提高城乡低保标准,1月1日提标后,全市各地城乡低保标准分别为:除邗江农村以外的扬州市区实现了城乡低保一体化,即城乡低保标准均为每人每月340元;宝应、高邮、江都、仪征的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320元;宝应、高邮、江都、仪征和邗江区的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记者刘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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