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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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青海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2012-03-05 12: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西宁3月5日消息(记者罗占祥 杨阳)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今天公布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海省总体调整水平将达到月人均251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月人均150元,达到历次调整中增幅最高。
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涉及青海全省25万多人,采取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相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
(3)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2、特殊调整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5)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青海省按照省委省政府“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思路和“民生创先”的方针,切实结合青海的特殊省情,研究制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使今年的调整达到历次调整中增幅最高。与往年相比,今年呈现3个特点:
一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的并轨。
二是大幅度提高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特殊调整部分人均增加391元,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651元。
三是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与去年增加了10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4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且今年的增幅最大。
2012-03-05 12:24 来源:中国广播网 打印本页 关闭
中广网西宁3月5日消息(记者罗占祥 杨阳)青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青海省财政厅今天公布了《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青海省总体调整水平将达到月人均251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月人均150元,达到历次调整中增幅最高。
此次调整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涉及青海全省25万多人,采取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相关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如下:
1、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
(3)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2、特殊调整
(1)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5)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3、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
青海省按照省委省政府“小财政、大民生”的执政思路和“民生创先”的方针,切实结合青海的特殊省情,研究制定了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使今年的调整达到历次调整中增幅最高。与往年相比,今年呈现3个特点:
一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以及“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和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同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实现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政策的并轨。
二是大幅度提高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特殊调整部分人均增加391元,人均增加基本养老金651元。
三是考虑青海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与去年增加了10元。使青海省的企业退休人员连续4年享受到因自然条件艰苦因素增加的养老金,且今年的增幅最大。
回复: 青海省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青海新闻网讯 (本网记者 刘志强 摄影报道)3月5日,记者从省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从2012年我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两部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政策及要求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简称“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月人均150元)。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
(3)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特殊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5)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以下简称《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根据两部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了《青海省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政策及要求
从2012年1月1日起,为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水平按照2011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要体现公平并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因素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简称“企业退休高工”)、高龄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国家设立机关事业单位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省份,适当提高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我省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月人均增加171元,特殊调整月人均增加15元。同时,充分考虑青海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再增加65元,使我省总体调整水平达到月人均251元,调整幅度达到13.96%,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月人均150元)。
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职)人员;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03〕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件)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0〕191号,以下简称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为退休人员)。
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
(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年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缴费年限不满15年,以及按照133号文件和191号文件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且享受定额待遇的,按30元增加。
(3)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等因素,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二)特殊调整
(1)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
(2)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0元; 2001年1月1日后退休,具有正高职称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50元,副高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条件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基本养老金。
(5)符合调整基本养老金范围的人员,在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达不到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具体补助办法按原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稳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人军转字〔2005〕288号)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初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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