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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已经取得《高工资格证书》但因在职期间的聘职问题而没有被落实向高工倾斜政策的高工们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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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sy724 2012-03-01, 10:13 am

各位高工同仁:
最近在网上知道了你们的事情,我虽不在你们之列,但对你们的遭遇深感震惊和不解并深表同情。为此,我在自家网上留心并收集了一些有关该事情的留言。现转载于此,供同仁们在维权时参考。其留言如下:

网名:四维 时间:2012-02-29
以下是从吉林省人社厅官网上下载的原文件.供同仁们参考. 四维.
关于具有高级职称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日期:2009-06-18 11:28:00来源:养老保险处
吉人社函字[2009]66号
省社会保险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请示》(吉社保函〔200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近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文件精神,凡退休前获得(包括退休前申报、退休后获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工人技师),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均属调待倾斜范围。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通知》(中办发〔1990〕8号)、《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劳动部令第1号)、《关于实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的若干规定》(中宣发文〔1990〕8号)和《关于高级技师评聘的实施意见》(劳培字〔1990〕14号)等文件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退休人员方可按相应技术职称调整基本养老金:一是经省委宣传部核准发证以及经省或国家部委授权的特大型企业评定的高级政工师;二是经省和计划单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以及国家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发证的高级工人技师;三是原省人事厅或其授权机构评审的,且由原省人事厅发放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资格证书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本答复仅适用于2005年以来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以后调整基本养老金如再对高级职称人员倾斜,也按此答复执行。各地要及时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并补发相关待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六月十日

网名:sy724 时间:2012-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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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名:转一圈 留言时间:2012-2-29 17:03:59

留言:回答(赵钱孙里:这一段怎样理解):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简单说就是:你光有高工证书不行,还必须有你单位的高工聘书,而且聘任有效期是到你退休时,并且这点记录到档案中,退休时记录到社保才行。如果退休前一年你下岗了或病休在家或内退,就完了,前面干了十几年高工活也没用。
我的理解,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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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一圈同仁留言在理,就是这么回事,因上述原因没有得到过倾斜的并非个案,而是一个群体。北京的调资方案也说明了上述问题客观存在。这一群体大多因企业改制、减员增资、下岗分流、工厂倒闭等众多因素导致在晋升职称后没能得以聘用,
有的甚至遇遭将档案改为工人而提前退休。他们也在不断的上访,答案是“晋职后没被聘用,所以不能享受待遇”(如辽宁的人社局就是这样答复上访人的)。这一群体大都是企业改制初晋升的,有不少是文革前的老大学生,主要受害于企业改制,有的改的连单位都没了(倒闭了,解体了),真替他们窦的慌。

其实职称和职务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职称是指其业务水平已经达到并经过国家规定程序得以认可后所取得的技术级别的称号,并享有相应的待遇,是终身的。而职务是行政岗位的名称,受聘者在岗时,享受相应的岗位待遇,下岗或转岗后待遇随之消除。对受聘者来说,其职务待遇是临时的,而职称待遇是终身的。如获得英模称号的英雄,自获得称号起到死都是英雄,终身享受英雄的待遇。
刚才看到了jx同仁的留言,总算找到了为这一群体维权的政府性文件,现转该群体的高工们:
【附jz同仁留言】
现在转上人设部关于高工认定问题的回复:
你局《关于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近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文件精神,凡退休前获得(包括退休前申报、退休后获得)高级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工人技师),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人员,均属调待倾斜范围。
三、本答复仅适用于2005年以来历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以后调整基本养老金如再对高级职称人员倾斜,也按此答复执行。各地要及时按上述规定进行规范,并补发相关待遇。

网名:一开始就如此 时间:2012-02-29
留言:有高级专业职称证书,还必须有聘用证书,两证原件交人社部门审查后(他们还要复印存档),调增养老金时才会按通知规定給予倾斜。我处一开始就是如此执行的。

网名:纠正 时间:2012-02-29
留言:这位叫一开始就如此的先生,你是在散布谣言。作为国家的一个政府部门不可能执行如此错误、荒谬而又毫无人性的反动愚蠢政策。因为一个人之所以能获得高级工程师证书,那是因为他在工作中运用丰富的科学理论知识,经过自己艰苦辛勤的劳动,锲而不舍的专研,最后终于取得了有效地科研成果和成绩,为企业做出了很大的经济贡献!这个过程中的一切充分地证明了他的知识、能力和贡献,所以才会有国家专业部门给他的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也就是国家承认了他的成绩、能力和贡献,那么这个人在退休后就应该理所当然地、天经地义享受国家给于的一切应该给予高级工程师的待遇,包括每次加薪的大幅度倾斜!至于单位聘用与否的问题,中间纳涵了无数荣耀丑恶的社会政治人际关系因素,他就像流氓官员们把下岗、待岗作为手中掌握职工生死命运的权棒一样,是他们用以加强自己专制法权的一种政治工具,今后必然也会成为人民清算他们罪行的一项内容。但作为一个政府部门领导,就是他再怎么愚蠢,也不至对一个已经退出了社会舞台之后的个人,竟不顾国家政权的公理、道义和体面,再次把这种权棒挥向和自己宝座毫不相干的某些企退高工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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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金天地 2012-03-01, 2:08 pm

能获得高级职称的个人在本单位都是本岗位系列的优秀拔尖人才,在单位申报和省原人事厅评申时都有很多硬性规定:如学历,中级职称任职年限,工作成绩,论文著作等。我们单位还有一个条件,必须在申报前两年年度评比中年年获得优秀(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也就是说能晋升高级职称都是本领域中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因此国家在退休待遇上对他们才有倾斜。但有的刚晋升高级职称,企业改制就内退或买断了。如果硬要求聘书啥的强人所难了,何况有的单位在岗工作也不发聘书。只是领导安排你在那个岗位工作你就在那个岗位干就是了。所以说只要是有高级职称就应该享受倾斜待遇,这也是国家和人民对他们一生的贡献的肯定和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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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金天地 2012-03-01, 2:25 pm

坚决拥护吉人社函字【2009】66号文件,各兄弟省市都应该这样规定,使国家的向高级职称倾斜的待遇落到实处。祝吉林省人保厅制定这一政策的同志年年高升,前程似锦,中国老百姓需要你们这样为民做主的好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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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清山0303 2012-03-07, 11:46 am

感谢724同仁的信,谢谢您的回复.感谢您对我们这个群体的理解 支持 与帮助.您对政策的正确解读让我们倍受伤害的心灵多少得到了一点安慰.

谢谢!

祝愿您身体健康!心想事成!合家欢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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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已经取得《高工资格证书》但因在职期间的聘职问题而没有被落实向高工倾斜政策的高工们的信 Empty 高职企业退休人员倾斜政策与评聘无关

帖子 由 jilinshigaogong 2012-03-07, 9:34 pm


(吉林省)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

()关于倾斜人员资格的确认

…………………………………………………...........................................................................................................................................

1,……………………………………………..............................................................................................................................................

2,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主要依据本人档案中评审部门相关手续,即正,副高职称以人事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部门的审批认定手续为准,不考虑职称评聘分开的政策因素,特殊难以确认的,可协调人事部门共同加以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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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清山0303 2012-03-08, 11:4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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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2007年 11月 06日 13时 44分 01秒 推荐 : 91 | 浏览 : 734















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




老金若干政策问题的说明




(2007年8月14日)









根据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精神,从2007年7月1日起继续为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今年调待工作国家高度重视, 8月1日,***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从关注民生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全局出发,决定今年在2006年国家原计划调整水平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调整标准,主要用于向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和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等人员倾斜。8月6日,劳动保障部召开全国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座谈会进行贯彻落实,要求各省对原上报的实施方案进行适当调整和完善,经请示国家和省政府同意,我们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8月9日,国家正式批复我省调整基本养老金实施方案。为使各地相关部门掌握本次调待政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操作,现就我省实施方案中有关政策问题作以下说明。




一、政策要点




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和财政厅《关于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7]351号)精神,主要政策如下:




一)调整时间及范围:从2007年7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范围为去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人员,或去年底前虽未办理审批手续但已达国家规定退休条件应办理退休手续人员。




(二)调整水平:按照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精神,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统计数据测算,我省2007年月人均应调整标准为83元左右。在此基础上,按照国务常务会议精神和劳动保障部统一部署,测算我省月人均调整水平89.5元左右。




(三)调整办法:根据我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退休人员去年调待后实际待遇水平,在保持政策相对连续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同时兼顾有关政策的影响,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普遍调整标准,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建国初期参加工作人员、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进行适当倾斜。对上次调待确定的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也同时提高,标准为在原基础上提高80元。




(四)资金来源:本次调待与上次一样,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按照去年8月省委第九次常委会确定的调整基本养老金资金筹集原则,本次调整各级财政继续按10%的比例安排调待资金。




二、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普调档次划分问题




为保持政策相对连续,此次调待政策原则没做大的调整,总体上沿用了上次分档办法。但在总结上次调待政策经验基础上,也对个别分档时间进行了调整,使政策更趋科学合理。




第一,将1993年底前退休档调整为1994年底。主要原因:一是考虑我省从1993年出台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政策,由于实际操作时间上的滞后性,大多数企业是在1995年起才全面执行,结果是1994年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与1993年退休人员基本接近;二是考虑从1995年开始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来,1993年底始终是一个调整时间段,而1994年未被列入,经过若干次调整后,1994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也处于总体相对偏低状态,需要适当调整。




第二,将2000年6月底前退休档调整为2003年前退休档。主要原因:一是上两次调整设立2000年6月底退休档,主要考虑统一制度初期,对2000年6月底前“新办法”高于“老办法”部分按30元封定并使用1996年底档案工资,使2000年6月底前退休人员待遇略低于以后退休人员,通过上两年调整的倾斜已基本解决这一问题。二是我省从2004年起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此前退休人员均执行统一制度的计发办法,待遇调整应按不同制度分界,同地政策制度内不宜再过细划分。




(二)关于特殊倾斜范围和标准问题




为落实国家特殊倾斜政策要求,在原来安排倾斜资金的基础上,按照倾斜范围,国家和我省每年又新增倾斜资金1亿多元,主要用于适当提高倾斜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具体标准是:




1、对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分别倾斜60元和50元。




2、建国前和1957年底前参加工作人员、1994年底前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分别为155元、130元、110元。




3、对军转干部和原工商业者倾斜办法和标准,在实际操作中,仍按上两年办法执行,即对本次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当地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对调整后各地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确定,仍以省社保险局次年第一季度决算统计数据为准进行操作,省不再另行发文。




4、对少数基本养老金过低的,在去年基本养老金最低保障标准基础上,提高80元,即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达不到480元,退职人员达不到380元的,分别补到480元和380元。此标准也适用于农垦企业退休人员。




(三)关于倾斜人员资格的确认




各地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政策确认退休人员相关信息,对前两年调整属于倾斜对象的,原则上保持一致,对新退休的倾斜人员应当严格依据档案等原始材料记载予以认定,这样执行能够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避免形成新的历史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具体是: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依据以前调整待遇审批表确认,对要求重新认定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按政策、按程序进行确认,掌握不准的可申请向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协助确认,要坚决杜绝因政策执行原因引发攀比。




2、高级职称退休科技人员主要依据本人档案中评审部门相关手续,即正、副高职称以人事部门或具有审批权限部门的审批认定手续为准,不考虑职称评聘分开的政策因素,特殊难以确认的,可协调人事部门共同加以确认。




3、高级工人技师以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手续为准,按副高职称调整标准掌握。




4、高级政工师以省级宣传部门审批手续为准,按副高职称调整标准掌握。




5、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依据档案中军转部门审批手续确认。原工商业者主要依据2001年调整待遇审批表确认。




对于资格确认中涉及的不好把握的政策问题,可暂予搁置,由各地收集整理后逐级上报,省统一答复或解释。




(四)其它问题




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包括已经按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化管理、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农垦企业中的退休、退职人员。




调整基本养老金起始时间后死亡的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补发到死亡当月,补发的基本养老金和一次性救济费中增加部分,由经办机构发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三、所需资金支付渠道




这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社会统筹基金和各级财政适当补助共同承担支付。对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根据扩面征缴目标完成情况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方式给予适当补助。未参加或未纳入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四、审批和发放




为简化程序,及时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应按照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或退休管理机构填写省统一制定的审批表(一式三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盖章,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或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机构)分别留存、用以备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未参加统筹的,各地不予审核和审批。




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怀。各有关部门要协调配合、精心组织、高效工作。可采取设立调整基本养老金绿色通道,集中时间和地点联合办公等方式加快审批工作,务必在今年8月底前将本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确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发生新的拖欠。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要于9月10日前,将本次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落实情况书面报省劳动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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