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政办〔2011〕148号落实豫政办〔2011〕122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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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政办〔2011〕148号落实豫政办〔2011〕122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
安政办〔2011〕148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落实豫政办〔2011〕122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
发布人:xxzxwy 来源: 时间:2012-01-04 17:34:13 浏览 469 人次
转载自:中国安阳政务公开网
http://www.anyang.gov.cn/sitegroup/root/html/ff8080812b8fc534012b9a7c13571cbd/20120104173620462.html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落实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1〕122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7号,以下简称《方案》)逐条进行了责任分工,明确了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领导落实、工作落实、资金落实。对《方案》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主动同省有关部门衔接,争取主动,在规定时限内抓好工作落实。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群体的思想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要加强对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分专题组织精干工作力量进行集中攻关,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在工作中发现有需向省报告、说明的重大事项、问题的,请牵头单位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督促工作。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务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制定的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550898)。
附件:安阳市关于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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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安阳市关于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
一、已有明确政策需要狠抓落实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问题。
1各有关地区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4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要求,抓紧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督促各有关地区和企业在2011年10月底前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有关地区和企业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督促各省辖市和有关企业尽快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督促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尽快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2审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参加。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审批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审批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二)关于“五七”家属工问题。
按照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137次常务会议精神,通过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三)关于森工企业职工问题。
按照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一次性安置职工再就业;切实将森工企业一次性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妥善解决“断保”问题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国家责任单位: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于2011年年底前提出具体操作性意见,并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在2012年年底前统筹解决该问题。省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四)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协解人员问题。
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扶协解人员实现再就业。协解人员相对分散的地方,由地方政府帮扶实现再就业;协解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除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工作外,企业地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多地提供再就业岗位,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这部分人员,并按照市场化用工要求规范劳动关系。对因各方面原因确实难以再就业、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地方给予帮扶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部分有能力的企业,可通过设立协解人员解困专项资金等形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参加,在2011年年底前提出内部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参加抓好落实。
(五)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房改补贴问题。
1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原建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管局参加,在2011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口径,指导地方和企业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总工会、事管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总工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抓好落实。
2对没有享受房补且住房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将其集中居住的成片破旧住房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国家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国管局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事管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抓好落实。
(六)关于部分银行协解人员问题。
1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继续落实现有政策,进一步加大帮扶救助基金的筹措力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协解人员再就业等工作。(国家责任单位:银监会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省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银监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2妥善解决协解人员的社保接续问题。(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银监会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河南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3研究解决协解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问题。(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法制办、银监会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河南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4加大对特困银行协解人员的帮扶救助力度,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牵头,银监会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河南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七)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动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加大对“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国家责任单位:财政部牵头,中央信访联席办、中央政法委参加,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信访联席办、省委政法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参加抓好落实。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有关问题
(八)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
继续采取目前的企业养老金调标倾斜政策,可适当加大倾斜力度,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从1000元缩小到300元以内。(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九)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由国资委负责指导支持。由企业根据职工诉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可以采取将这部分人员调整为企业内退人员的方式,重新为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也可以采取加发补贴等方式解决。操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其与在职职工和正常退休人员的关系,防止发生连锁反应。(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参加,2011年年底前提出内部工作指导意见,并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郑州铁路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关于部分独立工矿区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断保”问题。
1落实培训、信贷、税收等各项帮扶其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参加。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参加抓好落实。
2对确实无法实现再就业的,加大帮扶救助力度,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牵头,国资委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3对目前难以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抓紧研究提出政策意见,按程序报批。(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参加,2012年6月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十一)关于部分企业内退人员问题。
解决问题的主体是相关企业,各有关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当地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和物价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内退人员待遇标准,并建立内退人员生活费正常增长机制。(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研究采取适当形式,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在2011年年底前落实该项工作。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二)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办高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比照国资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相关待遇,具体实施均按《通知》要求规范操作,不单独下发文件,由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三)关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待遇问题。
继续采取现行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模式,在今后两年普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合理调整区域内各省(区、市)之间生活困难补助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引发攀比。(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抓好落实。
(十四)关于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部署各地对城镇退役士兵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已有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牵头抓好落实。
2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延长免费培训时间、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政策措施,吸引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觉参与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缓解就业压力。加大鼓励自主就业的力度。从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费用减免以及研究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标准等多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落实的力度。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工勤岗位,专门用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能够有效发挥退役士兵特长的企业(比如保安公司等),研究规定这些企业招收退役士兵应占一定比例的可行性。调整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过去规定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占企业员工总数超过30%以上可享受税收优惠”研究调整为“按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量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牵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参加,2011年11月前起草完成相关政策文件,按程序报批。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五)关于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信访问题。
1针对个别跨省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同库不同策”问题,有关地方要加强省际协调,采取多种办法缩小差距,确保各省份间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的大体平衡。(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部牵头,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厅牵头,在做好省际协调的同时,也要做好市级协调,解决省辖市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牵头抓好落实。
2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纠正部分水电工程存在的移民搬迁进度滞后导致过渡、临时搬迁以及“水撵人”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移民信访问题的发生。(国家责任单位:能源局牵头,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抓好落实。
3研究提出“先移民后建设”涉及的移民工程先行用地等配套政策措施。(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能源局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能源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水利局参加抓好落实。
4从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安排资金,加强对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能源局参加,2011年年底前启动。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能源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参加抓好落实。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方全面落实已有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国家责任单位: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2011年年底前启动。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抓好落实。
6按照“地方负责、中央支持、因库制宜、个案化解”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解决陆浑等老水库部分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资金主要由国家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结余资金中解决。(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牵头,水利部、财政部和有关地方参加,2011年年底前提出具体方案,并指导督促地方落实。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财政厅和有关地方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参加抓好落实。
7在推动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同时,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对水利水电工程与公路、铁路等其他工程项目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耕地占用税计征税额方面存在的“同地不同价”、“同房不同价”、“同地不同税”等问题,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国家责任单位: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税务总局、能源局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省国税局、地税局、能源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六)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根据中央文件有关原则规定,研究提出解决全国554家转制科研院所过渡期退休人员与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的具体政策意见。(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参加,2012年3月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三、需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的有关问题
(十七)关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问题。
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缺乏妥善处理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制度机制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由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农业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统计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改革方案。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由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农业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十八)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问题。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社会养老保险在基础制度设计和基本保障水平方面应当体现统一性、公平性,同时保持合理的多样性、差别性。巩固现有职工、居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升保障水平,下大力气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坚定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不同群体间过大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参加,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十九)关于军队退役人员问题。
组织成立专题调研组,总结成功做法,借鉴国际经验,统筹设计我国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就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适时研究制定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保障法,从根本上推动解决军队退役人员问题。(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成立由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牵头成立由市财政局、安阳军分区司令部、安阳军分区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二十)关于土地管理制度问题。
1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从法律层面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国家责任单位:法制办牵头,国土资源部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国土局参加,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2针对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土地管理制度作深入研究。(国家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牵头成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二十一)关于网络管理问题。
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在发挥网络新媒体积极作用的同时,对网络新媒体实施有效管理,力求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谣言和煽动性信息,在第一时间控制谣言和煽动性信息传播范围、消除其影响。(国家责任单位:新闻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总参三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省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牵头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安全厅、省军区司令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成立由市工信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安阳军分区司令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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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件中涉及有关信息_______"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
(备存)
发布人:xxzxwy 来源: 时间:2012-01-04 17:34:13 浏览 469 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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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落实国办函〔2011〕97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豫政办〔2011〕122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当前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1〕97号,以下简称《方案》)逐条进行了责任分工,明确了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
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是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按照《方案》要求,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做到领导落实、工作落实、资金落实。对《方案》中的各项重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积极协调,主动同省有关部门衔接,争取主动,在规定时限内抓好工作落实。在政策措施实施过程中,要做好相关群体的思想疏导工作,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舆论引导,防止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把好事办好。要加强对重大政策性问题的研究,分专题组织精干工作力量进行集中攻关,力争尽快取得实质性进展。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其他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全力支持。落实分工任务需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在工作中发现有需向省报告、说明的重大事项、问题的,请牵头单位及时向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办公室将加强统筹协调,做好跟踪督促工作。
各牵头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务于2011年11月30日前将研究制定的工作方案上报市政府办公室(联系电话:2550898)。
附件:安阳市关于从政策层面预防化解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重点工作的责任分工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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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有明确政策需要狠抓落实的有关问题
(一)关于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问题。
1各有关地区和企业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4月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厂办大集体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18号)要求,抓紧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完成改革工作。(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督促各有关地区和企业在2011年10月底前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有关地区和企业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督促各省辖市和有关企业尽快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督促各县(市、区)和有关企业尽快成立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2审批中央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参加。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参加,审批省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参加,审批市属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方案。
(二)关于“五七”家属工问题。
按照2010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137次常务会议精神,通过由个人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含家属工)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三)关于森工企业职工问题。
按照20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精神,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一次性安置职工再就业;切实将森工企业一次性安置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解决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以妥善解决“断保”问题和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国家责任单位:林业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于2011年年底前提出具体操作性意见,并指导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在2012年年底前统筹解决该问题。省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林业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四)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协解人员问题。
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扶协解人员实现再就业。协解人员相对分散的地方,由地方政府帮扶实现再就业;协解人员较为集中的地方,除地方政府要做好再就业工作外,企业地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多地提供再就业岗位,同等情况下优先聘用这部分人员,并按照市场化用工要求规范劳动关系。对因各方面原因确实难以再就业、生活特别困难的,由地方给予帮扶救助,符合条件的纳入地方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部分有能力的企业,可通过设立协解人员解困专项资金等形式,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参加,在2011年年底前提出内部指导意见,指导地方和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财政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民政局、财政局参加抓好落实。
(五)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房改补贴问题。
1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原建设部等四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精神,继续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贯彻落实工作。(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国管局参加,在2011年年底前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宣传解释口径,指导地方和企业贯彻落实有关规定。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总工会、事管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住建局、财政局、总工会、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抓好落实。
2对没有享受房补且住房确有困难的企业职工,将其集中居住的成片破旧住房纳入当地棚户区改造范围;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纳入保障性住房供应范围。(国家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资委、发展改革委、国管局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事管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住建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发改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参加抓好落实。
(六)关于部分银行协解人员问题。
1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继续落实现有政策,进一步加大帮扶救助基金的筹措力度,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协解人员再就业等工作。(国家责任单位:银监会牵头,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省责任单位:河南银监局牵头,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银监局牵头,市财政局、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2妥善解决协解人员的社保接续问题。(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银监会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河南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3研究解决协解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申领再就业优惠证问题。(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法制办、银监会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政府法制办、河南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4加大对特困银行协解人员的帮扶救助力度,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牵头,银监会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河南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银监局参加抓好落实。
(七)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推动解决疑难信访问题。
加大对“解决特殊疑难信访问题专项资金”的财政支持力度,进一步推动解决特殊疑难信访个案。(国家责任单位:财政部牵头,中央信访联席办、中央政法委参加,2011年10月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省信访联席办、省委政法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信访局、市委政法委参加抓好落实。
二、需要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的有关问题
(八)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
继续采取目前的企业养老金调标倾斜政策,可适当加大倾斜力度,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企业退休高工与事业单位同类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差距从1000元缩小到300元以内。(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国资委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九)关于部分提前退休人员问题。
解决该问题的责任主体是企业,由国资委负责指导支持。由企业根据职工诉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妥善处理。可以采取将这部分人员调整为企业内退人员的方式,重新为其办理相关社保手续;也可以采取加发补贴等方式解决。操作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其与在职职工和正常退休人员的关系,防止发生连锁反应。(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铁道部参加,2011年年底前提出内部工作指导意见,并指导督促地方和有关企业做好相关工作。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郑州铁路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关于部分独立工矿区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断保”问题。
1落实培训、信贷、税收等各项帮扶其实现再就业的政策,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参加。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参加抓好落实。
2对确实无法实现再就业的,加大帮扶救助力度,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纳入低保范围。(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牵头,国资委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3对目前难以续缴社会保险费的,抓紧研究提出政策意见,按程序报批。(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财政部、国资委参加,2012年6月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十一)关于部分企业内退人员问题。
解决问题的主体是相关企业,各有关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当地企业正常退休人员养老金和物价变化情况,适当提高内退人员待遇标准,并建立内退人员生活费正常增长机制。(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研究采取适当形式,指导督促有关企业在2011年年底前落实该项工作。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二)关于部分国有企业办高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比照国资委、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1〕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落实相关待遇,具体实施均按《通知》要求规范操作,不单独下发文件,由地方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国家责任单位:国资委牵头,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人社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三)关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养老待遇问题。
继续采取现行的“基本养老金+生活困难补助”模式,在今后两年普调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合理调整区域内各省(区、市)之间生活困难补助水平,防止差距过大引发攀比。(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牵头,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牵头抓好落实。
(十四)关于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问题。
1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部署各地对城镇退役士兵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相关法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在此基础上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进行重点督查,推动已有政策规定得到全面落实。(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牵头抓好落实。
2按照“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延长免费培训时间、发放培训期间生活补助、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用性等政策措施,吸引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觉参与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缓解就业压力。加大鼓励自主就业的力度。从税收优惠、小额贷款、费用减免以及研究提高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标准等多个方面,加大政策支持、落实的力度。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拿出一定比例的工勤岗位,专门用于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对能够有效发挥退役士兵特长的企业(比如保安公司等),研究规定这些企业招收退役士兵应占一定比例的可行性。调整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政策。将过去规定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占企业员工总数超过30%以上可享受税收优惠”研究调整为“按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量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牵头,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参加,2011年11月前起草完成相关政策文件,按程序报批。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牵头,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市编办、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五)关于部分水利水电工程移民信访问题。
1针对个别跨省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同库不同策”问题,有关地方要加强省际协调,采取多种办法缩小差距,确保各省份间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政策的大体平衡。(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部牵头,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水利厅牵头,在做好省际协调的同时,也要做好市级协调,解决省辖市之间不平衡的问题)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水利局牵头抓好落实。
2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纠正部分水电工程存在的移民搬迁进度滞后导致过渡、临时搬迁以及“水撵人”的问题,从源头上减少移民信访问题的发生。(国家责任单位:能源局牵头,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抓好落实。
3研究提出“先移民后建设”涉及的移民工程先行用地等配套政策措施。(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能源局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能源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国土局、水利局参加抓好落实。
4从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安排资金,加强对移民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移民的就业能力。(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能源局参加,2011年年底前启动。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能源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水利局参加抓好落实。
5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各有关地方全面落实已有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生产生活遇到的实际困难。(国家责任单位: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2011年年底前启动。省责任单位: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抓好落实。
6按照“地方负责、中央支持、因库制宜、个案化解”的原则,采取适当方式解决陆浑等老水库部分移民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所需资金主要由国家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结余资金中解决。(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牵头,水利部、财政部和有关地方参加,2011年年底前提出具体方案,并指导督促地方落实。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水利厅、财政厅和有关地方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水利局、财政局和有关单位参加抓好落实。
7在推动修订土地管理法的同时,修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对水利水电工程与公路、铁路等其他工程项目在征地拆迁补偿标准、耕地占用税计征税额方面存在的“同地不同价”、“同房不同价”、“同地不同税”等问题,统筹研究提出意见。(国家责任单位: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税务总局、能源局参加,2012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郑州铁路局、省国税局、地税局、能源局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水利局、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地税局参加抓好落实。
(十六)关于中央转制科研院所转制过渡期退休人员待遇问题。
根据中央文件有关原则规定,研究提出解决全国554家转制科研院所过渡期退休人员与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差距问题的具体政策意见。(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参加,2012年3月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政府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市国资委参加抓好落实。
三、需要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的有关问题
(十七)关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问题。
针对当前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下降,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持续扩大,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形式参与决定工资水平及其增长的机制尚未全面建立,缺乏妥善处理按资分配与按劳分配关系的制度机制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国家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由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农业部、国资委、税务总局、统计局、全国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改革方案。省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立由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农业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成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监察局、农业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地税局、统计局、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涉及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十八)关于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问题。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社会养老保险在基础制度设计和基本保障水平方面应当体现统一性、公平性,同时保持合理的多样性、差别性。巩固现有职工、居民、农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提升保障水平,下大力气提高统筹层次。同时,坚定地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创造条件逐步缩小不同群体间过大的养老保险待遇差距。(国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参加,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省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参加,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参加,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十九)关于军队退役人员问题。
组织成立专题调研组,总结成功做法,借鉴国际经验,统筹设计我国退役军人转业安置、就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适时研究制定军队退役人员安置保障法,从根本上推动解决军队退役人员问题。(国家责任单位: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成立由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省责任单位:省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成立由省财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牵头成立由市财政局、安阳军分区司令部、安阳军分区政治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二十)关于土地管理制度问题。
1加快推进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工作,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补偿的规定作出修改,从法律层面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国家责任单位:法制办牵头,国土资源部参加,2011年年底前完成。省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国土资源厅参加,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牵头,市国土局参加,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2针对当前征地拆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组织力量对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土地管理制度作深入研究。(国家责任单位:国土资源部牵头成立由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省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牵头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成立由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局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二十一)关于网络管理问题。
加强制度顶层设计研究,完善制度、体制、机制,在发挥网络新媒体积极作用的同时,对网络新媒体实施有效管理,力求做到在第一时间发现谣言和煽动性信息,在第一时间控制谣言和煽动性信息传播范围、消除其影响。(国家责任单位:新闻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牵头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安全部、总参三部参加的工作小组,2012年6月底前提出意见。省责任单位:省政府新闻办牵头成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安全厅、省军区司令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省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市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牵头成立由市工信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安阳军分区司令部参加的工作小组,对我市的相关问题进行调研,配合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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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件中涉及有关信息_______"关于部分企业退休高工待遇问题"
(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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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安政办〔2011〕148号落实豫政办〔2011〕122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
20011(97)文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座谈会提纲(仅供参考)
2011-11-14
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10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在北京召集全国部分省(区、市)国资委就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召开座谈会。会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财政部企业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听取了各省(区、市)国资委负责同志对本省落实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解答。现将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适用文件情况。 国务院国办函[2011]9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解决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委视频会议中邵宁讲话精神处理,不再另发文件明确。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机构范围。
1.该项工作适用于国有企业办的职教幼教退休的教师,对于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国家将再今后出台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退休教师待遇的政策予以解决。对于由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及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混岗工作的集体身份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包含在此次政策解决的范围内。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如国有股东具有实际控制权,在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统计上报范围内的,以及在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都可综合考虑纳入范围。
2.对于部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学校已演变为企业培训、教育中心的情况、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培训教育中心是否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资格、是否具有办学性质等情况,酌情考虑是否纳入解决范围。具有办学资格的应纳入范围,否则不应纳入范围。对于纳入范围的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确定。
三、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1.对于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应参考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具有正规师范院校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证书,或者具有教师职务或职称的,可依照个人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对于技工学校中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问题,人社部负责同志进一步明确,1986年,国家对技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分初、中、高级职称,该类人员隶属教师系列。对于国有企业实习工厂中的退休人员,则要对实习工厂隶属情况进行分析,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企办教学机构,则符合政策调整范围;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有企业,则不在政策调整范围内。
3.对于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范围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学校管理岗位包含后勤保障等为教学机构运转服务的辅助岗位,这类人员也可纳入解决范围。有地方各省自行掌握。
4.对于在职教幼教机构中退休的没有从教经历的教学辅助人员,很难开这个口子,因为这类人员无证书、无从教经历属工人编制,不纳入解决范围。
5.对于党校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山东省的做法,由批准设立党校的同级党委进行认定。
6.对于幼儿园退休人员,因为情况较为复杂。要慎重处理。在工作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按照63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对于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之前退休的人员,要区别对待,保育员一般属工人编,不应纳入,对保育员要按照个人身份档案性质,进一步甄别认定。
7.对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办机构人员,要按照其是是否缴纳企业统筹保险来进行认定。如果是缴纳事业统筹保险,则不再范围内。
四、关于确定待遇差标准问题。对于异地参保的机构,原则以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认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灵活处理。(陕西省对铁路局系统参照企业参加保险隶属地标准执行)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及中小学移交后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落实,也可由地方政府确定统筹解决。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已这类人员的**,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八、中央企业操作问题。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将召开央企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对于央企所办机构的人员,由所在级次的企业进行统计、初审、测算后报集团公司认定批准后,与各地方对接。各地方在审核认定
应要求出具集团公司的审核批准文件。
财政部企业司刘学诗处长从财政部门的角度,对各地的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各地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有关问题;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本地实际, 灵活对待,要担一些责任,迈一点步子。资格认定要结合个人经历及必要的证明资料,公示环节要做好,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内有所突破。省级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组织好相关部门工作。解决问题的资格在今年预算额度中已安排,各地要加紧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按照25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对此问题有个打算。可以安排预拨资金,如先拨80%,年底清算,多退少补,保证政策、资金同步到位。
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李燕斌副局长最后发言,要求各地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牵好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各省要在10月底前将统计数据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主体工作也必须要全部到位。
2011年10月10日
2011-11-14
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10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在北京召集全国部分省(区、市)国资委就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召开座谈会。会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财政部企业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听取了各省(区、市)国资委负责同志对本省落实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解答。现将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适用文件情况。 国务院国办函[2011]9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解决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委视频会议中邵宁讲话精神处理,不再另发文件明确。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机构范围。
1.该项工作适用于国有企业办的职教幼教退休的教师,对于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国家将再今后出台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退休教师待遇的政策予以解决。对于由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及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混岗工作的集体身份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包含在此次政策解决的范围内。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如国有股东具有实际控制权,在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统计上报范围内的,以及在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都可综合考虑纳入范围。
2.对于部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学校已演变为企业培训、教育中心的情况、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培训教育中心是否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资格、是否具有办学性质等情况,酌情考虑是否纳入解决范围。具有办学资格的应纳入范围,否则不应纳入范围。对于纳入范围的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确定。
三、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1.对于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应参考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具有正规师范院校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证书,或者具有教师职务或职称的,可依照个人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对于技工学校中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问题,人社部负责同志进一步明确,1986年,国家对技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分初、中、高级职称,该类人员隶属教师系列。对于国有企业实习工厂中的退休人员,则要对实习工厂隶属情况进行分析,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企办教学机构,则符合政策调整范围;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有企业,则不在政策调整范围内。
3.对于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范围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学校管理岗位包含后勤保障等为教学机构运转服务的辅助岗位,这类人员也可纳入解决范围。有地方各省自行掌握。
4.对于在职教幼教机构中退休的没有从教经历的教学辅助人员,很难开这个口子,因为这类人员无证书、无从教经历属工人编制,不纳入解决范围。
5.对于党校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山东省的做法,由批准设立党校的同级党委进行认定。
6.对于幼儿园退休人员,因为情况较为复杂。要慎重处理。在工作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按照63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对于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之前退休的人员,要区别对待,保育员一般属工人编,不应纳入,对保育员要按照个人身份档案性质,进一步甄别认定。
7.对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办机构人员,要按照其是是否缴纳企业统筹保险来进行认定。如果是缴纳事业统筹保险,则不再范围内。
四、关于确定待遇差标准问题。对于异地参保的机构,原则以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认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灵活处理。(陕西省对铁路局系统参照企业参加保险隶属地标准执行)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及中小学移交后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落实,也可由地方政府确定统筹解决。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已这类人员的**,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八、中央企业操作问题。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将召开央企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对于央企所办机构的人员,由所在级次的企业进行统计、初审、测算后报集团公司认定批准后,与各地方对接。各地方在审核认定
应要求出具集团公司的审核批准文件。
财政部企业司刘学诗处长从财政部门的角度,对各地的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各地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有关问题;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本地实际, 灵活对待,要担一些责任,迈一点步子。资格认定要结合个人经历及必要的证明资料,公示环节要做好,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内有所突破。省级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组织好相关部门工作。解决问题的资格在今年预算额度中已安排,各地要加紧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按照25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对此问题有个打算。可以安排预拨资金,如先拨80%,年底清算,多退少补,保证政策、资金同步到位。
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李燕斌副局长最后发言,要求各地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牵好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各省要在10月底前将统计数据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主体工作也必须要全部到位。
2011年10月10日
回复: 安政办〔2011〕148号落实豫政办〔2011〕122号文件责任单位的通知
1000元差距是官方凭空捏造,必须用数字揭穿,坚决不能默认。
qscl- 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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