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今年元月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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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今年元月起实施
记者昨天从市人社部门获悉,《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今年元月起实施,南京市11万事业单位职工及4万多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将统一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南京市事业单位的退休职工不再受单位经济效益好坏影响,将过去由单位发放改为由经办机构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确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新规
“办法”适应哪些单位?
涵盖市属所有事业单位
新《办法》涵盖了南京市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南京市属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区属事业单位为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原浦口、原大厂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县级统筹区(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原则上与市同步实施。
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凡公开招聘、调入、聘用职工时,应当自职工起薪之月起,凭“进人计划凭证”等材料为其办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上述单位中原为聘用合同制干部身份、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当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缴费情况有何变化?
基数、口径、比例有变化
《实施办法》调整了单位缴费基数,将原来按“双基数”(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两项之和)征缴改变成按“单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征缴;调整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原来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调整为按职工本人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调整了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3%、个人缴费比例为6%。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工资总额包括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
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征缴。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如何支付?
退休时缴费满10年的按月领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新的《实施办法》将实施绩效工资后的江南八区退休人员待遇全额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还将原来由单位支付的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纳入支付,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政府支持方式有何变化?
由财政预算改为补贴保险基金
《实施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确定了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的责任,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坚持民生为先、加强民生需求保障”意见的重要举措。以民生需求倒逼财政投入,把财政支出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公共服务、改善民生上来,建立健全民生需求保障机制。通过“花钱建机制”的方式,将过去由财政通过预算对各单位发放退休人员养老补贴的方式,改革成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通过建立政府财政支持机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资金是否充裕?
目前缺口12亿元
据透露,目前南京市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项资金缺口为12亿元左右,即便后期个人缴费与企业职工一样提高到8%,缺口依然很大。这部分资金缺口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造成缺口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南京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市人社部门将在春节后进行统一培训,个人及单位缴纳的费用均将自今年元月起补足。
个人按照实际收入缴费后,当他退休了,因职务岗位等不同,体现的退休工资也不尽相同。以某事业单位员工张某为例,他在岗时每月收入5000元,现在起每月将扣除个人缴费300元,他退休后,随着南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等各方面因素,张某将获得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实惠。
解读
中小学教师纳入参保范围
政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解读: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1994年启动,此前执行的是《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今年起执行的“新办法”与“老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参保范围内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都纳入进来,中小学校等就属于这样的单位。
同等条件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政策: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解读: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这次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为6%
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解读: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到23%,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以后适时逐步调整至8%。比如,某职工工资总额为10万元/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5000元/年增至6000元/年。同时,将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意识,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事业、企业养老关系可转接
政策: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解读: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被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有判刑或死亡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退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新规
“办法”适应哪些单位?
涵盖市属所有事业单位
新《办法》涵盖了南京市所有事业单位,包括全额、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南京市属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区属事业单位为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原浦口、原大厂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县级统筹区(含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原则上与市同步实施。
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凡公开招聘、调入、聘用职工时,应当自职工起薪之月起,凭“进人计划凭证”等材料为其办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参加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为: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上述单位中原为聘用合同制干部身份、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当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缴费情况有何变化?
基数、口径、比例有变化
《实施办法》调整了单位缴费基数,将原来按“双基数”(即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总额两项之和)征缴改变成按“单基数”(按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征缴;调整了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原来按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口径调整为按职工本人实施绩效工资后的工资总额;调整了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为23%、个人缴费比例为6%。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工资总额包括职工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
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征缴。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如何支付?
退休时缴费满10年的按月领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新的《实施办法》将实施绩效工资后的江南八区退休人员待遇全额纳入养老金支付范围,还将原来由单位支付的职工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也纳入支付,并全面实行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
政府支持方式有何变化?
由财政预算改为补贴保险基金
《实施办法》规定: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确定了政府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财政补贴的责任,是贯彻市委市政府“坚持民生为先、加强民生需求保障”意见的重要举措。以民生需求倒逼财政投入,把财政支出的重点转移到加强公共服务、改善民生上来,建立健全民生需求保障机制。通过“花钱建机制”的方式,将过去由财政通过预算对各单位发放退休人员养老补贴的方式,改革成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贴。通过建立政府财政支持机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事业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资金是否充裕?
目前缺口12亿元
据透露,目前南京市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一项资金缺口为12亿元左右,即便后期个人缴费与企业职工一样提高到8%,缺口依然很大。这部分资金缺口将由市区两级财政分担。造成缺口的主要原因,是目前南京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基本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市人社部门将在春节后进行统一培训,个人及单位缴纳的费用均将自今年元月起补足。
个人按照实际收入缴费后,当他退休了,因职务岗位等不同,体现的退休工资也不尽相同。以某事业单位员工张某为例,他在岗时每月收入5000元,现在起每月将扣除个人缴费300元,他退休后,随着南京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到位等各方面因素,张某将获得社会养老保险带来的实惠。
解读
中小学教师纳入参保范围
政策: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解读: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于1994年启动,此前执行的是《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今年起执行的“新办法”与“老办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在参保范围内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也都纳入进来,中小学校等就属于这样的单位。
同等条件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政策: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
解读:根据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情况,这次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考虑到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按绩效工资实施后新标准的工资总额核定,而不是以实际工资收入为依据,确保同等条件的职工缴费水平一致、退休待遇一致。
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为6%
政策: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解读: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到23%,个人缴费比例由5%调整为6%,以后适时逐步调整至8%。比如,某职工工资总额为10万元/年,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将由5000元/年增至6000元/年。同时,将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不仅有利于增强个人社会保险缴费意识,人员流动时个人账户可随同转移,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事业、企业养老关系可转接
政策: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解读: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是当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如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被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死亡的。离退休人员有判刑或死亡情形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账户余额退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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