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2005年------2011年连调七年情况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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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05年------2011年连调七年情况汇总
有同仁对山东出台的调资方案有质疑,现将山东连调七年的的调资文件汇总,供各同仁参考(附2011年调资全文)
山东省2005年------2011年连调七年情况汇总一览表
2005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4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5年7月
三.调整标准: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1%
2006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5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6年7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8%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
①高级职称的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20元)
于1954年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20元
③于1925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6年至1930年出生的45元
于1931年至1935年出生的30元
2007年度(根据鲁劳社[2007]48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6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7年7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2%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150元、副高100元
②于1953底以前参加工作的60元;
③于1954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40元
④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15元
于1927年至1931年出生的15元
于1932年至1936年出生的30元
2008年度(根据鲁劳社[2008]3号、劳社部[2007]43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7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8年1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6%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④)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80元、副高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60元
④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可提高50元
⑤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7年出生的75元
于1928年至1931年出生的35元
于1932年出生的50元
于1933年至1936年出生的20元
于1937年出生的50元
2009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8〕102号、鲁劳社〔2009〕5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8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9年1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95元,退职职工为95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7%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60元、副高4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7年底以前出生的50元
于1928年出生的90元
于1929年至1932年出生的30元
于1933年出生的60元
于1934年至1937年出生的20元
于1938年出生的70元
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红军时期的500元
抗战时期的400元
解战时期的300元
2010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执行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调整水平: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11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10〕106号、鲁人社发〔2011〕4号)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山东省2005年------2011年连调七年情况汇总一览表
2005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4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5年7月
三.调整标准: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4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1%
2006年度(根据鲁劳社[2006]46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5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6年7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7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8%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
①高级职称的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20元)
于1954年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20元
③于1925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6年至1930年出生的45元
于1931年至1935年出生的30元
2007年度(根据鲁劳社[2007]48号、劳社部发[2006]21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6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7年7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 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 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5.2%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150元、副高100元
②于1953底以前参加工作的60元;
③于1954初以后参加工作且于1993年9月底以前退休的40元
④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15元
于1927年至1931年出生的15元
于1932年至1936年出生的30元
2008年度(根据鲁劳社[2008]3号、劳社部[2007]43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7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8年1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退职职工为调整系数×60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4.6%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④)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80元、副高6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60元
④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可提高50元
⑤于1926年底以前出生的60元
于1927年出生的75元
于1928年至1931年出生的35元
于1932年出生的50元
于1933年至1936年出生的20元
于1937年出生的50元
2009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8〕102号、鲁劳社〔2009〕5号文件)
一.调整范围:于2008年底以前退休、退职职工。
二.执行时间:2009年1月
三.调整标准:
A 普遍调整
第一部分退休职工为95元,退职职工为95元×80%
第二部分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3.7%
B 适当提高(可重复计,退职职工无①-③)
①高级职称的正高60元、副高40元
②于1953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40元(其中于1949年1-9月参加革命工作薪金制的100元)
③原系工商业者40元
④于1927年底以前出生的50元
于1928年出生的90元
于1929年至1932年出生的30元
于1933年出生的60元
于1934年至1937年出生的20元
于1938年出生的70元
另.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红军时期的500元
抗战时期的400元
解战时期的300元
2010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09〕185号、鲁人社发〔2010〕5号文件)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
执行范围: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退职职工
调整水平:退休职工按下列标准调整。退职职工仅调整三项:普遍调整中的第一部分按80%计、第二部分全额,适当提高中的老年补(参照执行)。
一,普遍调整: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或省直的调整系数乘以105元;第二部分按2009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4%计算。
二,适当提高:1、高级职称:正高70元,副高50元。2、53年补: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且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提高100元;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底参加工作的提高40元。3、原工商业者:提高40元。4、老年补:200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分别提高20元、30元和50元;其中,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刚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再分别提高70元、40元和6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及以上条件的可重复享受。
其他规定:
一,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老工人的养老金按鲁人社发〔2010〕6号文件规定调整,月增加额为:分别按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分即红军时期的700元;抗战时期的600元;解战时期的500元。
二,退职职工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职。
三,根据原劳动保障部等四部门劳社部发〔2002〕9号文件规定,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
四,鲁人社发[2010]7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不超过50元提高,提高后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
五,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调整系数:济南、青岛、东营、烟台、济宁、日照、莱芜、省直为1.0;威海、临沂为0.95;泰安为0.92;潍坊为0.90;淄博为0.88;枣庄、德州、聊城、滨州、菏泽为0.85。
2011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10〕106号、鲁人社发〔2011〕4号)
一、调整范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1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0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4.5%计算增加。
(二)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适当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金: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1999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6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220元;2000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7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5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其中,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提高160元。
3、原工商业者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40元。
4、继续对年满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予以倾斜。201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80元和130元。其中,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90元、50元和8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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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雪- 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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