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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高工、高级职称人员)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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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wangxry 2011-11-18, 4:43 pm

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中

....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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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从工 2011-11-18, 9:45 pm

政府哪怕的确做了99件丰功伟业,但至少,在我们这件事情上,是绝对地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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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wangxry 2011-11-18, 10:26 pm

把国家栋梁和工人阶级绑架在一起打入另册,是一大冤假错案,是共和国的耻辱!齐推高维权目标,应从前一阶段的诉苦、诉求、本质上的跪求,转到以工人阶级主人的姿态向制造双轨制、坚持冤假错案至今不改的罪魁祸首问责的新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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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ike 2011-11-19, 5:37 pm

wangxry讲得好!人社部副部长刘永富亲自对中外记者说:国企退休科技专家是党和国家建国初期培养出的新-代大学生,我们在执行退休政策时,没有把这一批人从中区分开来,这是我们工作中-大失误。温总理也讲过:国企退休高级专家与机关事业同类人员有差距是不公平的。为何国家处理冤案这样难?到底是那个太上皇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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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baiaixing 2011-11-22, 12:08 pm

国办函【2011】97号文明确意见,(高工、高级职称人员)国家将用两年时间提高其待遇。拭目以待,但愿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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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jshaoqin 2011-11-22, 2:28 pm

拭目以待!

但不要寄予太高或太大的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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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qscl 2011-11-22, 2:48 pm

他们承诺两年达到人家的中等水平,现在差距在数千元,明年涨多少能达到他们承诺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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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沈志方 2011-11-22, 2:58 pm

wangxry 写道: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中

....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我认为我们利用一切场合表示我们的要求,不要为临时加一点钱而满足。

我们要为自己的权利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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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ike 2011-11-22, 4:01 pm

我认为说国企高工退休待遇问题是所谓"攀比"问题,是个错误观念,是个颠倒是非的谬论,是个无人性化论点。原人社部副部长刘永富2007年3月对中外记者说,我们在执行劳办发(1993)78号文时,没有把国家五六十年代培养出来的大学生区分开来,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刘副部长讲话是个实话。有错误就承认是个诚实人,狡辩是不得人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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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2011-11-22, 10:57 pm

希望看到该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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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sqy4110 2011-11-22, 11:16 pm

[size=24]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以往每年提高10%也是提高其待遇,别是在忽悠人吧?只有拭目以待了![/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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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2011-11-22, 11:29 pm

这个“函”很可疑,没有确切的根据(比如发个照片),不要轻易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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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sqy4110 2011-11-23, 8:16 am

各位同仁: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如何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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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高工、高级职称人员)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 Empty 我们是反抗欺压。不是攀比。还我们的被扣养老金。

帖子 由 13397682829@rongrong花园001 2011-11-23, 5:01 pm

wangxry 写道: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中

....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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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李逸之 2011-11-29, 10:18 pm

Admin 写道:希望看到该文件全文。
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座谈会提纲(仅供参考)




2011-11-14 11:4全国部分省市国资委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
待遇问题座谈会会议精神传达提纲
10月10日,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在北京召集全国部分省(区、市)国资委就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召开座谈会。会上,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分配局、财政部企业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负责同志听取了各省(区、市)国资委负责同志对本省落实工作情况的汇报。并对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解答。现将有关会议精神传达如下:
一、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适用文件情况。
国务院国办函[2011]97号文件中明确规定、解决国有企业所办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按照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件和国家四部委视频会议中邵宁讲话精神处理,不再另发文件明确。
二、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机构范围。
1.该项工作适用于国有企业办的职教幼教退休的教师,对于非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国家将再今后出台提高非公有制企业退休教师待遇的政策予以解决。对于由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教育机构中的教师以及在国有企业职教幼教机构混岗工作的集体身份的退休教师,原则上应当包含在此次政策解决的范围内。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如国有股东具有实际控制权,在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统计上报范围内的,以及在企业干部管理权限范围之内的,都可综合考虑纳入范围。
2.对于部分国有企业职教幼教学校已演变为企业培训、教育中心的情况、国务院国资委要求各地区应根据培训教育中心是否具有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资格、是否具有办学性质等情况,酌情考虑是否纳入解决范围。具有办学资格的应纳入范围,否则不应纳入范围。对于纳入范围的人员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甄别确定。
三、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工作所适用的人员范围。
1.对于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前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国务院国资委强调应参考各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如具有正规师范院校毕业证书或者同等学历证书,或者具有教师职务或职称的,可依照个人档案资料进行认定。
2.对于技工学校中教师是否具有教师资格问题,人社部负责同志进一步明确,1986年,国家对技校教师实行职称制度,分初、中、高级职称,该类人员隶属教师系列。对于国有企业实习工厂中的退休人员,则要对实习工厂隶属情况进行分析,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企办教学机构,则符合政策调整范围;如实习工厂隶属于国有企业,则不在政策调整范围内。
3.对于教育机构中原来从事教学工作,后经组织安排在原学校管理岗位上工作的退休教师范围的界定问题,国务院国资委明确学校管理岗位包含后勤保障等为教学机构运转服务的辅助岗位,这类人员也可纳入解决范围。有地方各省自行掌握。
4.对于在职教幼教机构中退休的没有从教经历的教学辅助人员,很难开这个口子,因为这类人员无证书、无从教经历属工人编制,不纳入解决范围。
5.对于党校人员的认定,可参照山东省的做法,由批准设立党校的同级党委进行认定。
6.对于幼儿园退休人员,因为情况较为复杂。要慎重处理。在工作中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按照63号文件精神,原则上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对于在实行教师资格证书之前退休的人员,要区别对待,保育员一般属工人编,不应纳入,对保育员要按照个人身份档案性质,进一步甄别认定。
7.对于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所办机构人员,要按照其是是否缴纳企业统筹保险来进行认定。如果是缴纳事业统筹保险,则不再范围内。
四、关于确定待遇差标准问题。对于异地参保的机构,原则以机构所在地的标准进行认定,各地可结合实际灵活处理。(陕西省对铁路局系统参照企业参加保险隶属地标准执行)
五、企业分离办社会及中小学移交后遗留问题,原则上按原政策继续享受,落实,也可由地方政府确定统筹解决。




六、因企业改制重组、主辅分离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问题。对于这类人员的处理,在 [2011]76号文件《关于协解人员上访问题的复函》中已明确处理意见,即“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对已这类人员的上访,国务院国资委要求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一是帮助其反映问题,二是让这类人员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纳入其他所有制企业解决问题范围。
七、企业其他人员攀比问题。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国办函[2011]97号文件已明确处理意见,国家将用2年时间提高其待遇问题,在工作中要宣传好,在职人员的攀比情况要高度重视,要做好解释工作,使其可控。对新退休人员国家将在10年内解决其待遇差问题,要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包括机构等进行考虑。
八、中央企业操作问题。近期国务院国资委将召开央企会议,部署推进工作。对于央企所办机构的人员,由所在级次的企业进行统计、初审、测算后报集团公司认定批准后,与各地方对接。各地方在审核认定时,应要求出具集团公司的审核批准文件。
财政部企业司刘学诗处长从财政部门的角度,对各地的工作提出要求。一是各地要加强依法行政,依法处理有关问题;在处理问题中要结合本地实际, 灵活对待,要担一些责任,迈一点步子。资格认定要结合个人经历及必要的证明资料,公示环节要做好,各地要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内有所突破。省级部门要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组织好相关部门工作。解决问题的资格在今年预算额度中已安排,各地要加紧向中央财政提出申请,按照255号文件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对此问题有个打算。可以安排预拨资金,如先拨80%,年底清算,多退少补,保证政策、资金同步到位。
国务院国资委分配局李燕斌副局长最后发言,要求各地发挥好牵头部门的作用,牵好头,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发挥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性,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各省要在10月底前将统计数据上报国务院国资委。力争在年底前完成全部工作任务,不能完成的,主体工作也必须要全部到位。
2011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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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zky7777 2011-11-30, 10:06 am

“两年内提高其待遇”是为了“预防攀比”。看来中央早已预料到。明年企业退休职工再提10%即是“提高其待遇”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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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baiaixing 2011-11-30, 11:07 am

不是“攀比”就算按07年刘永富部长讲话的承诺,只能是拖欠,而且历年拖欠应全补齐。才是公平,正义,阳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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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2011-11-30, 3:05 pm

谁有2011-97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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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qscl 2011-11-30, 3:47 pm

国发[97]号文件,在解决职教待遇的座谈会上两次提到这个文件,看来这个文件不是空穴来风,一定有这个文件,正像从工说的,又是一个不公开的文件,至今社保部门还没有透露文件的内容。从只言片语中知道一点,就是两年内提高我们的待遇,最近在一些报纸上已经透露明年1月份上调企业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往年,又说具体方案正在议定。我想最晚12月中、下旬可公布出来,蛋糕就要出炉了,到底是蛋糕还是画饼很快就揭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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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ike 2011-11-30, 5:49 pm

养老金画饼已经做秀10多年,秀水平已经十分高明,企业退休者尤其是高级科技专家,什么样的画饼都尝过,希望这次是块蛋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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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mrcls 2011-11-30, 7:00 pm

“攀比”这种说法很有意思。言下之意,不是政策失误,而是大家心态没放正。如果还停留在这种认识上,看来不会是蛋糕,还是一块画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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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lshr 2011-12-03, 9:35 pm

请注意:企业中其他人员(如高工、高级职称人员等)的攀比问题这句话中说我们是

攀比!哈哈?这才是他们办错事的主观原因,把我们这类人员当作包袱来对待了,所

以才迟迟不解决问题!Very Hap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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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guilitai 2011-12-04, 9:52 a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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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ike 2011-12-04, 9:08 pm

从迹象上好像一个画饼,目的是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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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老朽 2012-03-04, 7:14 pm

请看第六条,本来买断工龄是国家号召让职工干的,现在却变成了“缺乏法律依据,政策口子不能开”,这哪里是堂堂的人民政府所干的事情。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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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老朽 2012-03-04, 7:28 pm

对高工倾斜,在普世观望、怕当出头鸟的今天,上海带了个好头。号称中部大省的湖北至今还没有消息,咄咄怪事!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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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老朽 2012-03-04, 7:41 pm

我们的公务员就会办事情,出个座谈会纪要。你说它是文件,却没有文号,没有发文单位;你说不是文件,它又有可供自己解释的条条。一句话,它对你是“浮云”

老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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