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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状告人社部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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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Admin 2011-10-07, 3:07 pm

军队转业干部状告人社部起诉状
转帖/边军 (2011-06-22 09:05:53)
"老大哥" <605314583@qq.com>

全国 162,183 名军队转业干部状告人社部起 诉 状

原告:全国 162,183 名军队转业干部

原告代表:

申荣江 13472126297,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廉州路70-1号

郭锡范 0371-66973795,河南省郑州市铁英街4号院1号楼18号

吴 旦 0714-5392034, 湖北省黄石市新下陆有色金属公司大院

刘佑民 18273389878,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中路86号

冯振业 0771-3824455,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北大北路12号

韩静远 15185796833, 贵州省凯里市262社区24栋1单元402号

李文东 13201413269, 陕西省西安市大雁塔北广场西影路46号

李广湘 13901038305, 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5号院5-3-402

程洪皋 0871-5386380,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环城西路103号3栋1单元401

王常扶 13081772110,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轻工街88-5

于春慧 13199668454,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工兴路第一机床厂宿舍

高全云 0432-68581619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西大小区12号楼6单元201

蒋相尧 15956701228, 安徽省淮北市建安路52号

李荣贵 0535-6653755, 山东省烟台市大海洋南街29-3,一楼

徐雄灿 021-56073575,上海市甘泉路甘泉三村217号208室

胡志林 022-23385795,天津市464医院7号楼二门403室

何庆云 023-86060532,重庆市江北区嘉陵四村50号

向明坤 0993-2513773,新疆自治区石河子市五二小区47栋211

王水龙 13754812095, 山西省太原市原平化肥厂宿舍

余福鑫 025-83329790,江苏省南京市鼓楼渊声巷11号2单元304

万沛琦 13905855639, 浙江省绍兴乘州市中山路38号

黄 斌 13075803500,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茶园环南一村9座306号

魏锦明 15070622580, 江西省吉安市青塘新村12栋东单元201号

田海林 13602842429,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山共和村15栋602室

罗清田 13666173515, 四川省成都市三环路东五段万科北街1-1-1002

郑 保 0931-7557963,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福利路兰花14街区121-1-中门

吴德珍 0898-66720729,海南省海口市华海路6号东海小区5152号

诉讼代表:

范国安 13363660858, 河北省沧州市大化三区7号4-302

刘木领 13803754026, 河南省平顶山市五一路2号

胡大发 13787512338,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红星路135号

虞正明 0573-82099050,浙江省嘉兴市副忠埭158号406室

刘公宽 15927334973,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常青三院41号501

委托代理人:

孙利光 13455925337, 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雅圣苑10号楼2-102

刘国臣 15104233287,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友谊大街一段189-3-8

徐金龙 13595314566, 贵州省安顺市实验学校7-6

朱振起 18732706178, 河北省沧州市沧县粮食宿舍

赵声达 15974866495,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252号附16号

黄友望 13971530311,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宗关发展一村28号5-2

胡新国 0746-2832050,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回龙塔路55号

秦水彦 15824909186,安徽省淮北市相水区建安路52号105

冯书贵 15136547319 河南省安阳市盘庚街37号院

苏哲峰 13991982616,陕西省西安市新兴路5号3号院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

负责人:人社部部长 尹蔚民

住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案由:

被告违法行政,严重侵害了由国家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八)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六十一条等国家法律法规,现就被告在落实原告军转干部身份及其相应待遇中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依法提起诉讼!



诉 讼 请 求

一、纠正被告以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形式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请求判令被告履行保护转业军官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恢复原告的军队转业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

二、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按原告原任师、团、营、连排职务分别予以补偿48万元、40万元、35万元、33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1993年7月5日,原国家劳动部劳办发(1993)78号转发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首次提出,“企业从市外调入的......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打破现有身份界限,统称为企业员工”。就此,原国家人事部(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发(1998)7号、中发(2007)8号、国发(1985)135号等一系列国家顶级文件精神,违法剥夺企业军转干部享有的军转干部身份。原国家人事部放弃对军转干部的整体管理职能,让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失去了军转干部身份,其中,还包含1969年——1975年期间因受“四人帮”迫害的退役军官作复员处理、1980年党中央平反冤假错案时按照中发(1980)3号文件改办干部转业、恢复了军转干部身份的人员,又再一次地被剥夺了军转干部身份。被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行政行为,严重地侵害了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军转干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属违法行政、越权行政行为!

(一)违法行政

早在劳办发(1993)78号文以前,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兵役法》、《解放军干部服役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对企业军转干部的安置和身份已有明确定位。如国发(1975)170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仍属国家干部。”中办厅发(1983)26号文规定:“复改转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应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国务院(1992)130号令《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录用退役军人,法律和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就在劳办发(1993)78号文发出后,全国人大于1994年7月份颁发并实施的《劳动法》第十四条依然规定:“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军转干部的身份是受法律保护的!

行政机关职权的行使和运用,必须依照法律,遵守法律。但,劳动部(1993)78号文却置上述法律、法规于不顾,不分具体情况,以企业改制的名义,擅自将企业军转干部一律改为企业员工,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是与国家颁发的上述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一言以蔽之,这是典型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的乱作为!

被告从根本上侵害了企业军转干部的利益,在依法治国、国家又不断强盛的今天,理当拨乱反正,依法予以纠正并承担侵权责任!

(二)越权行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明确规定:“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组成部分。”“军官退出现役的安置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国发(1978)52号文件规定:“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国发(1993)36号文规定:“对到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联合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工作或出国(境)留学等军转干部,保留其身份和档案工资。”这就清晰地表明,党中央、国务院、***给军转干部身份定位,其中包含企业军转干部,均为国家干部。无论是计划经济年代,还是市场经济时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都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带着身份和待遇分配去的,仍“由人事部管理”。若要变更或改变其身份、待遇,其权限也属于党中央、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是无权改变的。劳动部不管以什么名义,根本无资格、无权力擅自改变被政府分配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军转干部身份和待遇!劳动部此举便是凌驾于党中央、国务院、***之上的越权行为!

二、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制发的三个文件【企转组(2004)1号《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 ‘ 一个身份两个待遇’ 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企转组(2005)2号《关于教育引导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自觉抵制串联煽动跨地区集体上访等的宣传提纲》、企转组(2006)1号《关于印发(关于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落实退休待遇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是违法的 !其内容归纳起来,一说“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只能按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管理”;二说“在当前政企分开,再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待遇,既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国家的改革政策”;三说“企业军转干部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利益关系调整”等。这些说法与全国人大历年颁布的有关保护军转干部的法律、法规和安置政策是格格不入的!

首先,原国家人事部临时内设机构——企转组,不具备行文主体资格。国务院颁发的国发(2000)23号《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2001年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文件都有明确规定、界限和说明:“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其次,原人事部企转组对中央军转安置政策进行了恶意的篡改。

建国以来,国家级多份文件都十分明确军转干部无论转业到何部门、何行业、何单位,都必须执行同一个法律、法规和政策。党和国家从来没有分别制定针对所谓“党政机关军转干部”、“事业单位军转干部”、“企业单位军转干部”的不同政策,而是所有军转干部只有同一个法律、同一样政策,决不能人为地把被安置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排除在统一的法律、政策之外!***总书记2000年5月9日曾明确指出:“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企转组为阻止军转干部依法维权上访,硬是制造谎言,置党和国家的法律、政策于不顾,恶意篡改有关军转干部的优抚法律制度和安置政策。如:《答复口径》的标题“部分企业军转干部要求比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享受‘一个身份、两个待遇’......”,相形之下,中发(2001)3号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国发(1984)139号文规定“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两相比较:《答复口径》把国家规定的军转干部“应当享受”的政治生活待遇,明目张胆地篡改为是企业军转干部自己“要求比照”!如此等等,充满谎言!其目的就是要剥夺企业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

其三,原人事部在出台的上述违法红头文件中,未经任何法定程序,不仅非法剥夺企业军转干部的法定身份和法定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及终身的荣誉,还将依法维权和上访、申诉、控告及参加诉讼的军转干部视为“非法组织、非法煽动、非法串连、非法集会”、“企图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勾连”,“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和“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甚至非法动用警力对依法维权的军转干部实施非法监控、监视、监听;以“涉嫌非法集资”、“非法组织社团”、“虚构事实,扰乱社会秩序”、“非法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等“欲加之罪,何患无词”的莫须有罪名,非法传唤、刑拘、逮捕依法维权的军转干部,严重践踏宪法、严重损害了军转干部的人格尊严、严重侵犯了军转干部的人权!

显然,原人事部以企转组的名义发布的三个红头文件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是违法的!

三、被告以“解困”代替落实中央军转政策、实施行政乱作为!

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本来就是没有落实中央军转政策造成的——把党中央制定的关于军转干部安置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企业军转干部的一切困难和问题都将迎刃而解。然而,人事部官员为了掩盖自己的失职渎职错误,竟歪曲事实,把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说成是改革造成的!把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责推卸给社会!把由国家妥善安置的主体责任推给困难企业!被告置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于不顾,竟另搞一套,出台一个不伦不类的所谓“解困”政策,企图用自己部门政策代替党和国家的顶级政策!被告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致使原告的问题拖了十多年都不能妥善解决,完全是行政乱作为!

四、恢复原告的军转干部身份和相应待遇有充分的法律、政策依据。

国家制定的优抚法律和安置政策对于原告的军转干部身份并享受相应待遇等事项,都规定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因此,这项工作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理应履行保护企业军转干部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这绝非法外施恩,更不是我们“要求比照”!

其一,优抚法律规定得很明白。

《国防法》、《兵役法》、《军官法》三部法是国家意志,对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工作的安排、社会地位、身份、等级、荣誉、尊严及其相应的经济待遇从法律上作出了保障,这是铁律,任何人都不能随意变更!当然,军转干部到地方工作后有违法行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也有明确规定:“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法院判决剥夺其军衔。”“退役军官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剥夺其军衔。”

由此看来,退役军官犯罪后由法院判决并夺其军衔(即干部身份),否则,退役军官的身份在正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剥夺的。

其二,安置政策制定得很清楚。

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安置政策自1952年9月17日政务院颁发的《关于部队转业干部待遇问题的指示》至中发(2001)3号文件,半个多世纪共发了近40余份。从八十年代起为走精兵强国之路,在大批裁减员额中,每年都要下发一份安置文件,都明确记载着军转干部的安置去向、国家干部身份、政治生活待遇以及职务安排、工资标准、住房待遇、医疗保障、退休原则等具体规定,且都具有法律性、权威性、完整性、连续性和有效性,至今并没有废除。

尊敬的法官:大家知道,行政不作为分为方式的不作为和内容的不作为。方式有“为”,但反映的内容是“不为”,则是形式上有“为”,而实质上“不为”,也是“不作为”。原人事部等制定、发布的规章,把原告列为“解困”群体,这是方式上“为” ,形式上“为”——似乎在帮助原告解决问题;然而,内容“不为”,实质“不为”——其制定、发布的有关文件违背了法律法规和中央顶级红头文件精神!其结果,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法官:军转干部的法定财产权,任何组织都不得非法剥夺。我国宪法和《民法通则》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明确的规定。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民法通则》第75条第2款规定:“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物权法》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行政诉讼法》第6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予以经济赔偿。中发[1998]7号文件特别规定:“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然而,被告不仅不依法履行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反而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违法行政,利用部门权力,非法剥夺原告法定的军转干部身份及相应待遇,剥夺其应得的合法收入,后又以“救世主”的假慈悲,对原告进行所谓的“国家救济”和“生活困难补贴”,人为地将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沦为特殊的弱势群体,收入被定格在企业职工退休金“两个平均水平”上,导致收入相差悬殊。由于被告的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致使原告十多年来的实际收入比转业到当地党政机关工作的同等职务等级军转干部的实际收入少了2-3倍之多。据初步统计:师职军转干部被非法剥夺约48万元以上,团职军转干部被非法剥夺约40万元以上,营职军转干部被非法剥夺约35万元以上,连排职军转干部被非法剥夺约33万元以上!

尊敬的法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为本案适格被告也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辙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20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2008年3月15日 ,第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第(五)条规定:“组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职责整合划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组建国家公务员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管理。不再保留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鉴于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被依法撤销,根据法律规定,本案把继续履行和整合原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法定职能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列为本案的被告完全适格。至于原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已被宣布免职,依照法律规定,以现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亦完全适格。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唯恐天下不乱,极力鼓吹:“告人事部或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是‘告党中央和国务院’,就是‘告***总理’”的谬论,直接将矛头指向党中央和国务院,这不是一般法盲,而是为掩盖错误、混淆视线、挑拨离间、制造矛盾,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高悬利剑,辩明是非,主持正义!

法律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释明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特定事项做出的能产生行政法律后果的行为。综上所述,被告行政不作为、不依法履行保护原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法定职责,以及以违法的红头文件针对企业军转干部(特定的公民)作出了伤害其尊严、剥夺其相应待遇(特定事项)的行政行为,确是具体行政行为,不是抽象行政行为,已经构成了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的竞合,依法应当承担民事侵权和行政侵权的赔偿责任。为了依法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根据《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侵权责任法》、《兵役法》、《国防法》、《军官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请求法院“不唯上、不唯官、不畏难”,秉公执法,依法受理立案,依法支持全体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原 告 : 全国 162,183 名军队转业干部

原告诉讼代表:

河北范国安 河南刘木领 湖南胡大发 浙江虞正明 湖北刘公宽

2011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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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ike 2011-10-07, 9:04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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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lhhllm 2011-10-10, 5:3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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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愚翁100 2011-10-10, 10:4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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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hbwhzjm501126 2012-05-07, 12:03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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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kaike 2012-05-07, 11:40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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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qscl 2012-05-07, 4: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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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jshaoqin 2012-05-07, 6:15 pm

写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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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周而复始 2012-05-09, 5:2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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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高级知识分子做好起诉人社部的准备。如果今年仍不能恢复其政治待遇、生活待遇,我们组织起来起诉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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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任民路 2012-05-09, 7:53 pm

坚决维护企退高工的合理权益,反对国家窝贪挤兑和侵占企退高工的政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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帖子 由 ygth123 2012-07-25, 12:27 am

中国的事情其实很简单,只要公仆们稍有些良心,不要一味地拥权自肥,放下“精英”架子,自觉和同类人员一样享有同样退休待遇,废除祸国殃民的“退休双轨制”,摒弃刚出台就遭遇口诛笔伐的高额丧葬补助,恢复人民勤务员的姿态,相信这些沸腾民怨自然就会平息,“攀比”就会停止。为什么中国就出不了华盛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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