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高工给中央领导信
南通高工给中央领导信
留言:尊敬的***总书记、***总理、吴邦国委员长、贾庆林主席:
你们好!
我们是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第一条中认定的高级专家。我们再次强烈要求中央政府尽快解决我们退休待遇过低的老问题。
1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二十八年前中央政府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的规定,至今没有在国企退休高级专家身上得到一丝一毫的落实!这两年,同类高级专家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之巨大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同时由国家分配工作、同样工作性质、同等资历、同等贡献的高级专家当中,机关专家的退休待遇是国企专家的3~4倍。本市2009年机关退休专家一年所增发的“阳光工资”数额,是企业退休专家连续五年增发养老金总额的4.5~5倍。令人愤慨的是:许多国企高级专家退休当时的养老金远低于本单位同时退休的一般工人;国家对我们连续“倾斜”了六年之后,我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退休待遇依然不足当地机关里退休勤杂工的一半!(见附件)我们退休后在政治、经济和心理上无端遭受多重打击,合法的利益遭到了明火执仗的劫掠,晚年贫病交迫在苦难中煎熬,已经沦落为举世无二的“中国高级专家贫困阶层”。这几年,全国国企高级专家先后向党政最高领导发送过14封万人请愿信,向地方领导提出过难以计数的申诉,均无一得到正面的回应。严酷的现实逼迫我们不得不象国企的离休老干部、教师、军转干部等受害干部群体那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尊严,冒着被专政、被“维稳”的凶险(如沈阳李佰诚被非法拘留;如维权网站常遭干扰、各地对上访人员严加监控和拦截等)不断上访请愿。
多年来,国企的受害干部群体自发行动起来赴京请愿,通过持久而艰难的维权抗争,某些群体的诉求已经得到当局的认可,他们的退休待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国企离休干部已经享受与当地机关离休干部同等的退休待遇。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国资发分配 [2011] 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规定:“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也可以享受与当地同类教师同等的退休待遇了;国企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与机关的同类干部相比尽管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毕竟在不断改善,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同类干部群体中,对国企干部养老不公的坚冰正在被炽热的维权浪潮逐步融化。上述事实证明:那种无视中国国情和历史事实,不作调研分析,对干部群体的利益调整不兼顾纵向、横向的整体协调与相对平衡,对国家干部中被派往国企工作的老一辈干部和高级专家,不问职务职称的高低,不谈贡献的大小,不加区别对待,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全部按照企业工人的退休办法和待遇标准制定出来的国企干部退休政策必然是很不科学、很不公正、难以服众的。在受害干部群体的强烈抵制下,这个荒谬的退休政策是很难一直推行下去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干部和高级专家原来都是由人事部门统管的国家干部,是新中国创业建设大业的开拓者。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干部专家一样,大家都付出过同样劳动、作出过同样贡献,长期享受过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机关干部专家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而直接创造了巨大的国有资产、为国家财政税收的持续增加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国企干部和高级专家牺牲的利益却越来越多,最终形成了同类干部和高级专家在退休养老待遇上天壤之别的差距。如此本末倒置欺人太甚的退休政策是谁也不会接受的!
全国国企受害干部群体团结一致、坚持不懈、理直气壮的上访请愿,迫使养老不公的顽症部分有所改善。为此,党、政府和受害群体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国资发分配 [2011] 63号文件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国企职教幼教教师退休待遇过低的问题,我们为此而感到高兴。职教幼教教师在国企干部中不占主导地位,他们的问题能得到公正解决,让我们看到了国务院二十八年前发布的141号文件有可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曙光。
高级专家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产业发展的中坚。我们这个群体在国企和行业中,学历和职称是最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是领先的;完成的重大项目和取得的创新成果是最多的;承担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重大的。作为国企和行业的顶梁柱、新中国建设发展大业的开路先锋,我们这个群体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和固有地位是国企的其他群体都无可替代的。国企高级专家群体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给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创造和国家资本的积累作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多的心血。按照国务院141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善待国企老专家,提高我们的退休待遇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
中央政府的141号文件从未宣布过作废,因而这个文件具有指令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然而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把企业的高级专家排斥在外,而且把企业退休老专家打压到社会的最底层。这是激起民怨,引发全国国企高级专家群体旷日持久地上访请愿、导致维权行动不断升级的主要原因。
人社部前副部长刘永富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的补充意见中公开承认:“…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十余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的,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是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的,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
今年2月27日,温总理在答公平网友提问时也讲过:“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
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就由国家人事部门确定的。我们的高级专家身份有人事部门(或科委)的证书为凭并有国务院〔1983〕141号文件的认定。到今天为止,国务院和人事主管部门从未下达过取消我们国家干部和高级专家身份的任何文件,说明我们原有的身份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干部管辖权的原劳动部,当年既无取消我们上述身份的任何合法证据,也没有向我们说明任何理由,就把我们打入另册,一丝不剩地剥夺了我们几十年来一直享有的国家干部权益。这种蛮横无理、越权妄为、侵犯人权的行径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是不能容忍的。遗憾的是政府对这种民怨很大的恶劣做法不仅不查处反而姑息放任,使得养老不公和两极分化愈演愈烈。退休政策明显不公是官方已经公开承认的客观事实。知错不改继续损害国企退休老专家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于法、于伦理道德都是格格不入的。
机关与企业的高级专家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1994年以前是比较微小的。2004年差距迅速扩大到2~2.5倍。2008年以后机关增加“阳光工资”,差距猛增到3~4倍。近两届政府在扩大社会分配不公和养老不公方面开创了令人遗憾的先河。解铃还需系铃人,作为这两届中央四套班子中的最高领导者,你们在抑制养老不公方面应该多做点好事和实事,在你们的任期内尽快偿还对老一辈企业退休高级专家的长期欠债,这是你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是公正解决问题的办法。真心实意地关爱受害群体,实事求是地纠正政策失误,主动、公正、彻底、尽快地解决问题,政府才会取信于民,建立起良好的执政形象。我们贫病交迫年老体衰再也经不起“慢慢拖”了。如果你们仍然采用“慢慢拖”的策略来对付我们这些多灾多难的老人,把你们应该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甩给以后的政府继续“慢慢拖”下去,让我们满怀冤屈和愤恨离开这个世界,那可就太不人道了。那样做只会激化矛盾,促使维权行动进一步升级,闹得政府和受害群体两败俱伤,到头来史册昭昭传万代,作恶者必然会留下千古骂名,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再次强烈要求:
1、党和政府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公正公平雷厉风行地解决我们的问题。对于目前已经退休的国企高级专家,尤其是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一辈专家,应该与同等资历、同时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干部一样,执行同一个退休政策、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政府应该为此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尽快还我们一个公道。
2、在退休政策没有彻底纠正之前,国务院从中央财政、各省市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给企业退休老专家发放过渡性生活补贴。在建党九十周年的喜庆之年,各级党和政府应共同努力把我们的退休养老金、医保金和福利待遇暂先提高到与当地机关里一般退休工作人员一样的水平。让我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是尊重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劳动,真心诚意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如果这个并不过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请务必向我们说明理由。
3、政府在制定或调整我们的退休政策时,应事先召开调研会或听证会。应有各地企业退休高级专家推选出来的代表在会上反映我们的意见和要求。
江苏省南通市658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名单附后)
2011年6月20日
你们好!
我们是国务院国发〔1983〕141号文件第一条中认定的高级专家。我们再次强烈要求中央政府尽快解决我们退休待遇过低的老问题。
141号文件第四条规定:“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二十八年前中央政府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的规定,至今没有在国企退休高级专家身上得到一丝一毫的落实!这两年,同类高级专家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之巨大已经到了令人震惊的地步。同时由国家分配工作、同样工作性质、同等资历、同等贡献的高级专家当中,机关专家的退休待遇是国企专家的3~4倍。本市2009年机关退休专家一年所增发的“阳光工资”数额,是企业退休专家连续五年增发养老金总额的4.5~5倍。令人愤慨的是:许多国企高级专家退休当时的养老金远低于本单位同时退休的一般工人;国家对我们连续“倾斜”了六年之后,我们当中绝大多数人的退休待遇依然不足当地机关里退休勤杂工的一半!(见附件)我们退休后在政治、经济和心理上无端遭受多重打击,合法的利益遭到了明火执仗的劫掠,晚年贫病交迫在苦难中煎熬,已经沦落为举世无二的“中国高级专家贫困阶层”。这几年,全国国企高级专家先后向党政最高领导发送过14封万人请愿信,向地方领导提出过难以计数的申诉,均无一得到正面的回应。严酷的现实逼迫我们不得不象国企的离休老干部、教师、军转干部等受害干部群体那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应有的尊严,冒着被专政、被“维稳”的凶险(如沈阳李佰诚被非法拘留;如维权网站常遭干扰、各地对上访人员严加监控和拦截等)不断上访请愿。
多年来,国企的受害干部群体自发行动起来赴京请愿,通过持久而艰难的维权抗争,某些群体的诉求已经得到当局的认可,他们的退休待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国企离休干部已经享受与当地机关离休干部同等的退休待遇。最近,经国务院同意由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了国资发分配 [2011] 63号文件《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规定:“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国企职教幼教退休教师也可以享受与当地同类教师同等的退休待遇了;国企军转干部的退休待遇与机关的同类干部相比尽管还有很大的差距,但毕竟在不断改善,也有了明显的提高。在同类干部群体中,对国企干部养老不公的坚冰正在被炽热的维权浪潮逐步融化。上述事实证明:那种无视中国国情和历史事实,不作调研分析,对干部群体的利益调整不兼顾纵向、横向的整体协调与相对平衡,对国家干部中被派往国企工作的老一辈干部和高级专家,不问职务职称的高低,不谈贡献的大小,不加区别对待,采用“一刀切”的办法,全部按照企业工人的退休办法和待遇标准制定出来的国企干部退休政策必然是很不科学、很不公正、难以服众的。在受害干部群体的强烈抵制下,这个荒谬的退休政策是很难一直推行下去的——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干部和高级专家原来都是由人事部门统管的国家干部,是新中国创业建设大业的开拓者。与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干部专家一样,大家都付出过同样劳动、作出过同样贡献,长期享受过同等的政治、经济待遇。然而随着改革的逐步推进,机关干部专家获得的利益越来越多,而直接创造了巨大的国有资产、为国家财政税收的持续增加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国企干部和高级专家牺牲的利益却越来越多,最终形成了同类干部和高级专家在退休养老待遇上天壤之别的差距。如此本末倒置欺人太甚的退休政策是谁也不会接受的!
全国国企受害干部群体团结一致、坚持不懈、理直气壮的上访请愿,迫使养老不公的顽症部分有所改善。为此,党、政府和受害群体都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国资发分配 [2011] 63号文件的出台,从根本上解决了国企职教幼教教师退休待遇过低的问题,我们为此而感到高兴。职教幼教教师在国企干部中不占主导地位,他们的问题能得到公正解决,让我们看到了国务院二十八年前发布的141号文件有可能得到全面贯彻执行的曙光。
高级专家是科技创新的核心、产业发展的中坚。我们这个群体在国企和行业中,学历和职称是最高的;工作能力和专业技术是领先的;完成的重大项目和取得的创新成果是最多的;承担的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重大的。作为国企和行业的顶梁柱、新中国建设发展大业的开路先锋,我们这个群体在国家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和固有地位是国企的其他群体都无可替代的。国企高级专家群体创造的剩余价值全部***给了国家,对国有资产的创造和国家资本的积累作出了重大贡献,付出了比其他社会群体更多的心血。按照国务院141号文件的政策规定善待国企老专家,提高我们的退休待遇本来就是天经地义的!
中央政府的141号文件从未宣布过作废,因而这个文件具有指令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然而人事劳动主管部门却反其道而行之,不仅把企业的高级专家排斥在外,而且把企业退休老专家打压到社会的最底层。这是激起民怨,引发全国国企高级专家群体旷日持久地上访请愿、导致维权行动不断升级的主要原因。
人社部前副部长刘永富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的补充意见中公开承认:“…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十余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的,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是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的,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
今年2月27日,温总理在答公平网友提问时也讲过:“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
我们的国家干部身份是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就由国家人事部门确定的。我们的高级专家身份有人事部门(或科委)的证书为凭并有国务院〔1983〕141号文件的认定。到今天为止,国务院和人事主管部门从未下达过取消我们国家干部和高级专家身份的任何文件,说明我们原有的身份依然是合法有效的!没有干部管辖权的原劳动部,当年既无取消我们上述身份的任何合法证据,也没有向我们说明任何理由,就把我们打入另册,一丝不剩地剥夺了我们几十年来一直享有的国家干部权益。这种蛮横无理、越权妄为、侵犯人权的行径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都是不能容忍的。遗憾的是政府对这种民怨很大的恶劣做法不仅不查处反而姑息放任,使得养老不公和两极分化愈演愈烈。退休政策明显不公是官方已经公开承认的客观事实。知错不改继续损害国企退休老专家的合法权益,于情、于理、于法、于伦理道德都是格格不入的。
机关与企业的高级专家在退休待遇上的差距,1994年以前是比较微小的。2004年差距迅速扩大到2~2.5倍。2008年以后机关增加“阳光工资”,差距猛增到3~4倍。近两届政府在扩大社会分配不公和养老不公方面开创了令人遗憾的先河。解铃还需系铃人,作为这两届中央四套班子中的最高领导者,你们在抑制养老不公方面应该多做点好事和实事,在你们的任期内尽快偿还对老一辈企业退休高级专家的长期欠债,这是你们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不是公正解决问题的办法。真心实意地关爱受害群体,实事求是地纠正政策失误,主动、公正、彻底、尽快地解决问题,政府才会取信于民,建立起良好的执政形象。我们贫病交迫年老体衰再也经不起“慢慢拖”了。如果你们仍然采用“慢慢拖”的策略来对付我们这些多灾多难的老人,把你们应该解决而且能够解决的问题甩给以后的政府继续“慢慢拖”下去,让我们满怀冤屈和愤恨离开这个世界,那可就太不人道了。那样做只会激化矛盾,促使维权行动进一步升级,闹得政府和受害群体两败俱伤,到头来史册昭昭传万代,作恶者必然会留下千古骂名,这是我们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
我们再次强烈要求:
1、党和政府尊重历史尊重事实,正视问题实事求是,公正公平雷厉风行地解决我们的问题。对于目前已经退休的国企高级专家,尤其是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老一辈专家,应该与同等资历、同时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干部一样,执行同一个退休政策、享受同等的退休待遇和福利待遇。政府应该为此提出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时间表,尽快还我们一个公道。
2、在退休政策没有彻底纠正之前,国务院从中央财政、各省市从地方财政中拨出专款给企业退休老专家发放过渡性生活补贴。在建党九十周年的喜庆之年,各级党和政府应共同努力把我们的退休养老金、医保金和福利待遇暂先提高到与当地机关里一般退休工作人员一样的水平。让我们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是尊重知识分子的创造性劳动,真心诚意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如果这个并不过分的要求得不到满足,请务必向我们说明理由。
3、政府在制定或调整我们的退休政策时,应事先召开调研会或听证会。应有各地企业退休高级专家推选出来的代表在会上反映我们的意见和要求。
江苏省南通市658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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