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中央领导的第14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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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中央领导的第14封信
致中央领导的第14封信
温总理:您好!
自从您2月27日关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相差太大的问题答网友问后,时间已经过去将近4个月了。我们全国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也就是国发[1983 ]141号文认定的国家高级专家群体)真是日盼夜望,哪天政府会出台具体政策来弥合这种差距,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啊?!
最近我们从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终于看到了政府为我们企业退休人员纠正这种养老待遇不公的巨大希望。尽管文件第一段中注明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我们还将这个通知里关键的几句转在下面: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
敬爱的温总理,您说我们作为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群体看到企业里另一个群体的养老待遇不公问题终于得到彻底解决,怎么会不希望大增、欢欣鼓舞呢?
我们记得,温总理在答公平网友问中讲道:“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
那么,同在企业退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问题得以解决,我们作为同在一个企业的“高工、高学历”的退休待遇是否也应该要尽快解决呢?
我们注意到63号文中要“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当然意味着他们的依据是《教师法》;但认定我们资格的国发(1983)141号文并未宣布作废,难道就不是依据吗?我们且转141号文中的两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一 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可见对于我们的“退休费标准”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只能是“可以适当提高”,当然更不应该按两样标准,弄到目前的相差3~4倍?
我们十分赞同您说的“不可以走人亡政息的道路 ”,国发(1983)141号文是国务院正式文件,岂能作儿戏?
其实前刘永富副部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的补充意见中就公开承认:“我部管辖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为适应改革需要,曾在 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十余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的,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是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的,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既然主管企业养老金的部长都承认是“一大失误”了,为何这桩拖了十几年的“冤案”至今不予纠正,反而愈积愈重呢?
现在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终于雾开日出有望在今年教师节前彻底解决,我们恳切请求温总理也给予关注,督促有关部门也对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群体予以从速解决——因为我们这批老人实在是拖不起,时日无多了啊?
全国29地区15337名维权签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
2011年6月16日
尊敬的国资委王勇主任 人社部尹蔚民部长:
您好!
自从***总理2月27日关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相差太多的问题答网友问后,时间已经过去将近4个月了。我们全国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也就是国发【1983】141号文认定的国家高级专家)真是翘首企足,盼望哪天国家会出台具体政策来弥合这种差距,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啊?!
最近我们从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终于看到了国家为我们企业退休人员纠正这种养老待遇不公的巨大希望。该通知说: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我们作为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群体看到企业里另一个群体的养老待遇不公问得到彻底解决,怎么不悲喜交集,渴望久旱甘雨飘落我们身上呢?
我们记得,温总理在答公平网友问中讲道:“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那么,在企业退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问题得以解决,我们作为同一企业的“高工、高学历”的退休待遇是否也应该尽快解决呢?
我们注意到63号文中要“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这意味着他们的依据是《教师法》;同样认定我们资格的国发(1983)141号文并未宣布作废,难道就不是依据吗?我们且重复141号文中的两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一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可见对于我们的“退休费标准”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只能是“可以适当提高”,更不应该实行双轨制,弄到目前与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高工相差3~4倍?
温总理说:“不可以走人亡政息的道路 ”,国发(1983)141号文是国务院正式文件,岂能作儿戏?
其实原劳动部刘永富副部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的补充意见中就公开承认:“我部管辖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为适应改革需要,老保障工作,为适应改革需要,曾在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十余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的,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是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的,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
既然主管企业养老金的部长都承认是“一大失误”了,为何这桩拖十几年的 “冤案”至今不予纠正,反而积重难返呢?
现在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终于雨过天晴将在今年教师节前彻底解决,我们恳切请求你们对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群体予以从速解决——因为我们这批老人多年来对国家赤胆忠心作出贡献,对今天穷困潦倒的处境,实在无地自容,活着痛苦,死了遗恨;我们老了,拖不起,时日无多了啊!
全国29地区15337名维权签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
2011年6月16日
温总理:您好!
自从您2月27日关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相差太大的问题答网友问后,时间已经过去将近4个月了。我们全国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也就是国发[1983 ]141号文认定的国家高级专家群体)真是日盼夜望,哪天政府会出台具体政策来弥合这种差距,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啊?!
最近我们从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终于看到了政府为我们企业退休人员纠正这种养老待遇不公的巨大希望。尽管文件第一段中注明该通知已“经国务院同意”,我们还将这个通知里关键的几句转在下面: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
敬爱的温总理,您说我们作为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群体看到企业里另一个群体的养老待遇不公问题终于得到彻底解决,怎么会不希望大增、欢欣鼓舞呢?
我们记得,温总理在答公平网友问中讲道:“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
那么,同在企业退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问题得以解决,我们作为同在一个企业的“高工、高学历”的退休待遇是否也应该要尽快解决呢?
我们注意到63号文中要“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当然意味着他们的依据是《教师法》;但认定我们资格的国发(1983)141号文并未宣布作废,难道就不是依据吗?我们且转141号文中的两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一 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可见对于我们的“退休费标准”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只能是“可以适当提高”,当然更不应该按两样标准,弄到目前的相差3~4倍?
我们十分赞同您说的“不可以走人亡政息的道路 ”,国发(1983)141号文是国务院正式文件,岂能作儿戏?
其实前刘永富副部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的补充意见中就公开承认:“我部管辖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为适应改革需要,曾在 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十余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的,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是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的,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既然主管企业养老金的部长都承认是“一大失误”了,为何这桩拖了十几年的“冤案”至今不予纠正,反而愈积愈重呢?
现在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终于雾开日出有望在今年教师节前彻底解决,我们恳切请求温总理也给予关注,督促有关部门也对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群体予以从速解决——因为我们这批老人实在是拖不起,时日无多了啊?
全国29地区15337名维权签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
2011年6月16日
尊敬的国资委王勇主任 人社部尹蔚民部长:
您好!
自从***总理2月27日关于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相差太多的问题答网友问后,时间已经过去将近4个月了。我们全国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也就是国发【1983】141号文认定的国家高级专家)真是翘首企足,盼望哪天国家会出台具体政策来弥合这种差距,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啊?!
最近我们从国资委、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联合发布的国资发分配(2011)63号“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中终于看到了国家为我们企业退休人员纠正这种养老待遇不公的巨大希望。该通知说:
“对于纳入范围的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其基本养老金加企业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当地政府办同类教育机构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以加发退休教师生活补贴的名义予以补齐;”我们作为企业退休的高级专家群体看到企业里另一个群体的养老待遇不公问得到彻底解决,怎么不悲喜交集,渴望久旱甘雨飘落我们身上呢?
我们记得,温总理在答公平网友问中讲道:“同样的学历,甚至是高工、高学历,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这个现象是不合理的。”那么,在企业退休的职教幼教退休教师的问题得以解决,我们作为同一企业的“高工、高学历”的退休待遇是否也应该尽快解决呢?
我们注意到63号文中要“确保在2011年教师节前全面落实到位。” 这意味着他们的依据是《教师法》;同样认定我们资格的国发(1983)141号文并未宣布作废,难道就不是依据吗?我们且重复141号文中的两条: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正副主任医师、正副编审、正副译审、正副研究馆员、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特级记者、高级记者、高级工艺美术师,以及文艺六级以上的专家。”
“第四条 高级专家离休退休的待遇,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符合以下情况的,退休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 5 %一 15 %。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建国后从国外或者从香港、澳门、台湾回来定居工作的高级专家,其退休费均按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退休干部的最高标准发给。其中有重大贡献的,再按本条(一)项规定提高退休费。”
可见对于我们的“退休费标准”应“按国家统一规定办理”,只能是“可以适当提高”,更不应该实行双轨制,弄到目前与机关事业单位中退休高工相差3~4倍?
温总理说:“不可以走人亡政息的道路 ”,国发(1983)141号文是国务院正式文件,岂能作儿戏?
其实原劳动部刘永富副部长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记者招待会上答记者问的补充意见中就公开承认:“我部管辖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工作,为适应改革需要,老保障工作,为适应改革需要,曾在1993年5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十余年来,机关事业调整养老金是与在职人员同步、同等挂钩的,而企业中原有同类人员调整养老金是与工人同步、同等挂钩的,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我代表我部向国企退休老干部表示深深道歉。”
既然主管企业养老金的部长都承认是“一大失误”了,为何这桩拖十几年的 “冤案”至今不予纠正,反而积重难返呢?
现在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终于雨过天晴将在今年教师节前彻底解决,我们恳切请求你们对企业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群体予以从速解决——因为我们这批老人多年来对国家赤胆忠心作出贡献,对今天穷困潦倒的处境,实在无地自容,活着痛苦,死了遗恨;我们老了,拖不起,时日无多了啊!
全国29地区15337名维权签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
201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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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企退高工不如一个机关勤杂工,可悲啊,共和国的悲哀!!
哪天政府会出台具体政策来弥合这种差距,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啊?!国发(1983)141号文并未宣布作废,同样的学历,同样是高工,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低很多很多,这个现象是否应该尽快解决呢?我们老了,拖不起,时日无多了啊!
哪天政府会出台具体政策来弥合这种差距,消除这种社会不公啊?!国发(1983)141号文并未宣布作废,同样的学历,同样是高工,退休工资都比自己在机关的同学、同行要低,低很多很多,这个现象是否应该尽快解决呢?我们老了,拖不起,时日无多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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