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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是严重违反国家《宪法》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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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是严重违反国家《宪法》的行政行为 Empty 制定和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是严重违反国家《宪法》的行政行为

帖子 由 Admin 2011-03-21, 8:41 pm

制定和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是严重违反国家《宪法》的行政行为
——口诛笔伐“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和“退休待遇双轨制”


我们是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由大、专院校毕业,服从国家统一分配或调动到国营企业工作,并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江苏省徐州市企业退休高级专家。

国家《宪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退休待遇双轨制”存在着非常明显的违宪违法问题,也严重违反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这一规定非常明确,企事业职工和机关工作人员同是“退休人员” ,其“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的权利是完全平等的。宪法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这些规定为退休人员的养老平等权利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按照这些规定,养老制度应贯彻统一性的原则,公平、公正、利益共享的原则,退休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应该得到同等的养老待遇。

前届政府前任领导错误地制定并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是违反《宪法》的,他们是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可是现届政府(包括本届政府和上届政府)现任领导于2005年出台的“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是推波助澜,坚持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 ,导致企业退休高级专家与机关同类退休高级专家的退休待遇差距越拉越大,达到三倍以上,因此,现任领导也要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

靠财政供养的机关人员退休金超过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的纳税人的几倍,如此悬殊的差距世界上少见。人民公仆增加退休待遇秘而不宣不接受纳税人的监督。如此种种,都是违反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的。

二、强行取消企业高级专家的国家干部身份是违法行为

(一)企业高级专家与机关同类高级专家都属于国家干部编制,人事关系历来隶属于组织、人事部门主管,执行统一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

1988年5月由国家科委划转国家人事部主管,有以“人字[1988] 43号”文件为证;还有“人退发[1990]5号”文件,也充分证明已退休的企业高级专家仍然属于国家人事部主管。

(二)原劳动部办公厅于1993年7月5日下发“劳办发〈1993〉78号”文件以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关于企业取消干部、工人身份界限,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做法为名,强行取消了企业高级专家的国家干部身份,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这个以该部办公厅“供各地区参考”的下级文件,竟然越权取消上级国务院文件认定的企业高级专家的国家干部身份,不仅颠倒了、违反了“下级服从上级”的组织原则,而且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政府下属职能部门如此肆意违法、胡作非为地开创一个“用下级文件取代了上级国务院文件”的恶劣先例,导致企业退休高级专家蒙冤、受穷受苦十几年!这在全国出现如此荒唐的怪事,政府却视而不见、听之任之,时至今日还不予以纠正,恢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的国家干部身份,这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不容的!这怎能体现“以人为本”、“依法治国”呢?

三、不同工作单位的同类群体理应得到同等的退休待遇

企业退休高级专家与机关同类退休高级专家只是工作单位不同的同类群体,我们完全可以与他们相比、对照。

(一)我们不要什么“缩小差距”,而是要“消除差距”。因为在企业与在机关同期工作同是高级专家,二者对国家的贡献是基本相同的,而在企业的高级专家比在机关的还辛苦劳累,所以退休待遇应当相同。我们也不要什么“倾斜”(连续六年七次每次只有几十元的倾斜,实际上是应付我们、敷衍我们,羞辱我们),而是要从根本上纠正错误——国家理应恢复我们历史上一直享有的与机关同类高级专家同等的“国家科技干部”的待遇!

(二)我们在职时,国家是实行“低工资、高积累”的政策,发给我们是二十多年的几十元的低工资。我们退休时,国家是实行“退休待遇双轨制”,将本来同是大专院校毕业,服从统一分配,只是按照党和国家的需要,分别被安排到企业、机关工作的高级专家,不一视同仁,造成只发给我们很低的养老金,而与机关同类退休高级专家的退休待遇相差三倍以上。这是国家对我们严重分配不公!

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在上世纪五、六、七十年代时,是对共和国国民经济恢复、工业现代化建设、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财政积累做出了巨大贡献的有功之臣。我们过去几十年***了毕生的精力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劳动剩余价值,都已全部上缴给了国家,其中为我们的晚年生活存有足够的养老基金,国家理应返还给我们,所以解决我们与机关同类退休高级专家同等的退休待遇问题是“不差钱”的!

四、六年七次的“连调”和“倾斜”,没有起到缓解“退休待遇严重分配不公”的作用

(一)企业退休高级专家极不公平的退休待遇,是国家错误地推行“退休待遇双轨制”造成的,虽然出台了“连调”和“倾斜”的政策,但没有具体的统一标准,造成各省“倾斜”不一,一般“倾斜”40~60元/月(不够看一次病,更不够物价上涨),而广东省2005、2006年,江苏省2005年不“倾斜”,六年七次“连调”和“倾斜”的结果,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多数每月只有一千几百元。而机关同类退休干部的退休金加各项津补贴连年大幅上调,已达到每月六千元以上。至于住房补贴、医保、死后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之悬殊就更惊人了!

更欺人的是:两个企业高工的养老金不如机关一个勤杂工的退休待遇;三个企业高工的养老金不如一个小学教师的退休待遇,这是世界上罕见的奇闻!

(二)六年七次的“连调”和“倾斜”的事实证明,如果再搞逐步“连调”和“倾斜”来继续敷衍的话,根本解决不了“退休待遇严重分配不公”的问题。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个“逐步”连调和倾斜只是“托辞”、“借口”,政府明知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大多数是七、八十岁的风烛残年的老人,人生时日不多,已等待了十几年,长时间地在精神上受到刺激,人格尊严受到歧视和身心受到了创伤。如果还要搞“逐步”解决,我们能等到那一天吗???政府显然是要“逐步”到“以我们自然消亡来了结退休待遇严重分配不公”的矛盾,这就是我们多年一再诉求的问题迟迟不予解决的症结缘由!其不良用心是:“过河拆桥”!

(三)2006~2010年的“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缩小养老金差距”的目标任务、“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任务都已完全落空(说的一套,做的又一套,说的好听,做的很差劲),为什么在五年期间内完不成目标任务,反而故意扩大养老金差距,有意不推进机关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为何竟这样胆大妄为地欺压企业民众?理应向全国企业民众作出交代!另外,原劳社部刘永富副部长在2007年3月18日记者招待会上代表政府所作的“用一年时间,使企业退休老干部、老科技人员的养老金收入水平达到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的平均标准”的郑重承诺,至今已有四年多了还没有兑现,政府竟如此不讲诚信,失信于民!如若再不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会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到非常失望、寒心!

五、主管官员、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著名经济学家等多次建言献策,强烈呼吁“公平养老”,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

(一)众所周知的主管官员原劳社部刘永富副部长代表政府答记者问指出:

“1993年7月由我部办公厅出面向全国推广深圳市取消企业干部编制,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当时没有将企业中建国创业的一批已退休的老干部和老科技人员区分开来,而是全部按一般工人待遇处理,……导致当今这类人员的养老待遇差额达到三倍以上,这是我们工作中的一大失误。”

“因为机关事业与企业退休人员,同属社会成员,退休后理应享受同等待遇,这样才能体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二)众所周知的全国政协李永海委员在2007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上发言并在“提案”中指出:“国家对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企业退休老干部是欠了账的,当时几十年的低工资与没有社会保障积累,才使国民经济得以较快发展。欠了账就要还,现在已经具备了还账的条件。应该采取老人老办法,对那些国企退休老干部采取经济补偿,其补偿资金由国家财政负担。这种补偿的实质,是对这部分国企退休老干部当年劳动报酬的延长支付和对无社会保障积累的事后补偿。”

(三)众所周知的全国政协任玉岭常委在2007年3月全国政协会议上发言指出:“国企退休老干部早年为祖国工业化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因此,政府应该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承认这些老同志的干部身份,提高这部分人的待遇标准。”

(四)早在1993年吴敬琏等若干经济学家提出:“归还社保历史欠账的建议。”补偿国家对企业退休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是既合理又合法的。

在2003年召开两会时,全国政协吴敬琏、林毅夫委员联名向全国政协十届一次会议递交了“关于划拨国有资产归还国家对企业老职工社会保障基金欠账的建议”的提案。到了2006年7月,吴敬琏委员仍在呼吁:“归还国家对企业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这件事也是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非不能也,是不为也’(不是不能为,而是故意不作为)。不知何因,政府对归还社保欠账问题一直没有提上日程,至今悬而不决。”

(五)社科院专家郑秉文指出:“企业养老金水平之所以低下,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保欠账没有偿还。根本出路在于国家下决心立即偿还社会保障历史欠账。欠账还钱,天经地义。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出发,政府应该尽早主动地归还欠账,绝不能失信于民,况且国家的财力也完全有能力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只有这样做了,才能既维护了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政府的政治信誉”。

(六)2009年3月,全国政协丁丛委员提出一份编号为第2392号的两会提案:《关于抓紧解决企业退休老科技人员退休金严重不公问题的提案》。在提案中指出:“企业退休老科技人员与当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除工作单位不同外,身份、工作、职称、贡献、待遇等都基本相同。以后原劳动部突然下发文件,一夜之间取消了企业退休老科技人员的国家干部身份,从此退休待遇越差越大,……实际上,对他们不是要‘倾斜’,而是要从根本上‘平反’—— 恢复他们历史上一直享有的和机关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国家科技干部”的待遇。”

(七)2011年3月,全国人大范宜代表指出:“本是同根生,贡献也相同,收入(企业、机关的退休待遇)差三倍,何以论公平。一首网友改编的打油诗,反映出老百姓呼吁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的迫切心情。”

(八)2011年3月,全国政协戴皓委员在《关于废除养老双轨制的提案》中指出:“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公民的养老问题,应废除国内养老双轨制的不公平体系,建立透明、公开、公正的养老制度,稳定民心,消除社会隐患。”

(九)2011年3月,全国政协宋晓梧委员指出:“从1996年开始,就提出要统筹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制度,目前美国、爱尔兰、卢森堡、日本等国都已将企业和公务员养老保险制度统一起来。在2008年的全国政协十一届一次会议上,又强调了这一观点。”

“两个高工(养老金)不如一个机关勤杂工(退休待遇),三个高工(养老金)不如一个小学教师(退休待遇)。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有些问题是应当也可以立即研究解决的。具体指出,考虑我国实际情况,应尽早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在事业单位、机关与企业职工之间分别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于不同群体之间的特殊性,可以通过企业年金或其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体现。”

“问题实质不是‘理论争论’,而是‘利益调整’。现在的关键不是‘提办法’,而是‘下决心’。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迟迟得不到推进,一个重要原因是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既是养老制度的制定者,又是受益者,双重身份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要解决这个问题,不妨走增量改革的路子,不减少各群体现在养老金的数额,但增量部分绝大多数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的待遇增长。即是不‘削峰’,但要大力、尽快‘填谷’。”

“总之,解决‘养老金双轨制’问题,‘责任感和勇气’目前来说是第一位的,只要‘战役决心一下,战术、办法’有的是。”

(十)2010年3月,全国政协黄方毅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的提案中指出:“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自1991年国家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制度改革以来,由于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造成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长期低的问题。以前几次上交提案指出了解决的必要性,但是政府部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国家这十几年来大力倡导内需,但收效甚微,特别是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很低,群众不敢消费,也没有能力去消费。在企业社保上的制度设计缺陷使得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长期低,这不仅严重影响了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更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在人民中的信誉。一揽子解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低的问题是挽回人心,保持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补足多年来由于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造成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长期低的历史欠账,取消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正确选择。为此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1、应制订规划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还清历史欠账,大幅度提高企业养老金,取消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

2、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同等情况的退休人员无论在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单位养老金增长标准是一样的,以体现社会公平。”

2011年3月,黄方毅委员在全国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上又提出了“上述内容的提案。”

六、不破不能立、先破能后立、立即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的政策建议

制定和推行 “退休待遇双轨制”是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公平养老权”和“人权”(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身权利)。

明显不公的“退休待遇双轨制”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和反对是理所当然的,竟然在人民群众的反对声中硬是坚持了十几年!极其损害了国家《宪法》的尊严!现在到了天怒人怨的地步,维护《宪法》尊严,国家公民人人有责!必须刻不容缓地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不能再坚持推行下去,不能再与《宪法》相违抗,为了能够立即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特提出政策建议如下:

(一)不破不能立(早在“国发〔1991〕33号”文件中就已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到了19年后的今天,仍然原地踏步。抗日战争号称“持久战”,才打了8年,19年比两个8年还多3年)、先破能后立,理应在2011年7月前废除“退休待遇双轨制”!

1、应尽早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在事业单位、机关与企业职工之间分别设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于不同群体之间的特殊性,可以通过其他补充保险的形式来体现。

2、为了解决好这个问题,一是政府理应“下决心”!二是采取“增量改革”的办法!不减少机关退休人员现有退休待遇的数额!但增量部分绝大多数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等弱势群体的退休待遇的增长!既要不“削峰”,又要大力、尽快“填谷”。

(二)理应在本届政府任期内,由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缺陷的原因,造成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长期低的历史欠账,须要还清。

(三)统一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标准!同等情况的退休人员无论在企业、事业、还是机关单位养老金增长标准是一样的,以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原则!

(四)理应尽快恢复企业退休高级专家的国家干部身份!给予与机关同期参加工作的同类退休干部同等的政治待遇和经济待遇。

(五)将企业退休高级专家与机关同类退休干部归入同一相应机构管理,履行与其同样干部身份的主管职责。

(六)在国家没有出台“统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前,须先对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发给住房补贴、医保补贴、生活补贴、工龄补贴等,以达到与机关同类退休干部的退休待遇平均标准,能让企业退休高级专家安度人生最后较短时间的晚年!

谨 呈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

国务院总理***

.....

江苏省徐州市企业退休高级专家 呈

2011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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